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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旅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旅游买假货找旅行社赔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
    时报讯(记者 朱小勇 通讯员 穗仁宣) 强制旅游者购物最高罚1万元,在旅游中买到假货可向旅行社索赔。昨日,《广州市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市人大网站上公布,并向市民征求意见。《草案》还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旅游者购物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次数和时间安排购物。

  公共设施经营权可出让

  《草案》规定,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和具有明显旅游服务功能的市政公共设施经营权可以有偿出让。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对利用珠江资源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另行制定。

  旅行社不得向导游收费

  《草案》还规定,导游人员执业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旅行社应当为派遣带团的导游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出团时,不得向导游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旅行社没有为带团导游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向导游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出团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收取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收费标准要公开

  《草案》要求,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旅游经营者应当依照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旅游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并加强对旅游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转。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切实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

  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

  《草案》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公众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资料、广告等信息;2.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商品和服务;3.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4.以任何形式强制旅游者购物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次数和时间安排购物;5.以任何形式强制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有该条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买到假货找旅行社赔

  市民在旅游中,经常要遇到购物的情形,一旦买到假货,该向谁索赔?《草案》规定,旅游者在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商店追偿。

  旅游投诉30天内要答复

  《草案》还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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