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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延保":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是损害?

时间:2008-03-19 21:29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
    据报载,本市某大型家电卖场不久前推出一项新服务:家电延保。消费者在该卖场购买产品后,只要再支付一定费用,就能在产品原定保修期过后继续享受免费维修等保养服务,且延保服务的最长期限可达4年。看到这则消息,笔者有一个问题:家电为何要有延保服务?

  有人这样解释“延保”的必要性:手机、数码相机等电子产品的保修期是1年,可在实际使用中,第一年不常发生问题,第二年、第三年易出现故障,而此时维修就得消费者自己买单。若消费者买过延保服务,则能由提供延保的商家付账,减少支出。照此看,尽管延保服务的受益者是消费者,但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却是原先保修期设置不合理。类似手机、数码相机的使用寿命在3年以上,而第二年、第三年就出现故障,显然是质量存在问题,理应由生产厂家负责。现在要消费者花钱买延保服务来降低损失,岂不是让消费者为生产厂商的过错买单?可见,“延保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不是保护消费者,反而可能成为生产厂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帮凶”。

  延保服务也牵涉到责任实施人的问题。据悉,本次推出的延保服务主要由家电卖场和相关保险公司提供。众所周知,家电卖场的主要行为是销售产品,保险公司做的是风险收益测算,家电售后维修等服务则要靠具备专业技术的机构或生产企业,几者分工明确。家电售后服务向来是一块“硬骨头”,很多生产企业都不能顺利啃下来,那么主攻销售的卖场和主攻数字精算的保险公司,能不能做好这方面工作?从消费者意见看,送货不及时、安装不到位等有关家电销售的投诉量依旧居高不下,销售企业尚未对这些问题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而销售的同时又要负责产品的保外维修,会不会成为卖场额外的负担?即使由卖场方面与专业机构协商为消费者排疑解难,又能不能真正给消费者及时、准确的帮助?

  笔者还担心,家电延保服务会令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家电的使用期限可以通过支付小额费用、换取长期维修后得以延长。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家电产品淘汰制度,不少超过使用寿命的家电在经过消费者“敲敲打打”的维修后仍在工作中,安全隐患不小。在有关“家电超过使用寿命就该淘汰”的消费习惯还没有充分养成前,推出“延保服务”似乎为时过早。

  必须承认,延保服务的诞生是家电销售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积极探索。可如何使服务确确实实地帮助消费者,不仅需要经过时间的考验,更需要设计者更加全面、周到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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