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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合同被判无效 买家获地价升值补偿

时间:2008-09-24 17:07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市民李先生于6年前在房山农村购买了一处房产,今年,原房主以“小产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近日,房山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依据公平原则,判决房主须给付李先生因土地升值而产生的损失。

  2002年2月5日,市民李先生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王先生位于房山区韩村河镇的一处宅院。买下房屋后,李先生便开始对房屋和院落进行整修。时隔6年后,原房主王先生以农村宅基地不能私下买卖为由,将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房屋;李先生也提出反诉,要求王先生返还购房款15200元、房屋装修费及房屋土地升值的现金利益共35000元。

  法院审理认定,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双方当事人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双方承担,因此判决李先生退还房屋,王先生返还房款及房屋装修费;同时,鉴于近年房屋、土地升值的客观事实,法院根据房屋升值利益应由双方当事人均分的原则,判决王先生除返还李先生购房款1.5万元及房屋装修费4915元外,还需向李先生支付房屋升值利益的二分之一,也就是9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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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的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

  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目前面临整治的小产权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种。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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