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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称糖果能量值写错误导摄入 超市判赔十倍

2016-05-05    北京晨报         点击:

  超市销售的糖果包装上标注能量为987千焦,但按照我国相关标准计算,糖果的实际能量为1632千焦。消费者小北(化名)认为销售该糖果的超市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对能量摄入的正确判断,会给特定消费者带来危害,因此起诉要求超市十倍赔偿。日前,房山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北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

  认为标注有误起诉超市

  2015年5月,小北在京客隆某超市购买了“Woogie”牌鼠尾草味糖果和柠檬草本糖果共36盒,消费共计676.8元。该糖果的外包装上标注糖果的能量为987千焦。但小北按照国家标准中关于能量计算的公式计算后发现,该商品实际所含能量为1632千焦。

  小北指出,世界卫生组织认为,肥胖的根本原因是能量摄入过多。而其在京客隆购买的这款糖果用低能量的标注吸引消费者,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对能量摄入的正确判断,会给特定消费者带来极大危害。为此,小北依据《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客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京客隆公司退还价款676.8元并十倍赔偿6768元。

  超市

  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面对消费者的起诉,京客隆公司方面答辩称,首先,小北买的这些糖果均为进口商品,经深圳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证书上已明确注明送检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要求”。京客隆公司表示,公司据此有权认为,具有合格卫生证书的糖果其标签标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才将商品上架销售。

  其次,京客隆公司对该商品标签瑕疵问题不存在“明知”情形,因此不应该承担本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承担的责任。京客隆公司的代理人指出,超市方面基于对深圳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的信任,根据卫生证书、检验报告允许涉案商品上架销售并无不当,不构成《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关于十倍赔偿的法定条件。

  最后,京客隆方面指出,涉诉糖果的检验报告中能量标示符合要求,卫生证书明确糖果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该商品并未造成小北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因此超市方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外包装标称能量确有误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北所购买的糖果包装上营养成分表中能量标注为987千焦,蛋白质为0克,脂肪为0克,碳水化合物为96克,钠为0克。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下简称《营养标签通则》)及国家原卫生部发布的规范性解释文件《GB28050-2011问答》中所列公式,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系数公式为:能量(KJ/100g)=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根据该公式计算,涉诉商品标称的能量值与实际确有不符。

  根据《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但小北购买的涉案糖果外包装标称的能量值确实有误,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特别是随着消费者对能量摄入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该错误标示值可能对特定消费者群体造成健康损害。

  此外,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法院认为,京客隆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严格审查涉诉商品的相关标识,虽涉诉商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及质检机关检验,亦不能免除其审查义务。京客隆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京客隆退还小北货款676.8元并赔偿小北6768元,小北则需向京客隆公司退还所购36盒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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