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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酒被判刑并罚款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曾祥素
    本报讯(曾祥素)35岁的贵州人吴某,以亲属在贵州茅台酒厂工作能提供便宜的茅台酒为名,非法销售假冒茅台酒64箱,从中获利19多万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05年12月,吴某来到北京一家烟酒商店,自称其姑父是贵州茅台酒厂的财务人员,他们在卖茅台酒时截留下一些酒,可以低价卖给店主。店主李某开始有点不放心酒的真假,吴某见状说可以先把酒放在店里卖,卖出去再给钱。还说可以把酒拿去鉴定,保证是真的。李某最后同意先进点儿货试试。

  同年12月中旬,吴某拉来14箱茅台酒,有500克装的,也有1000克装的。吴某出价49400元。李某之后以56880元的价格把这14箱酒卖给了下家。下家再将酒卖出,没发生任何问题。随后,李某开始大批从吴某处进货。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李某先后3次从吴某处进了50箱茅台酒,总货值20多万元。但令李某没想到的是,吴某先用真酒博得李某信任后,便开始给他供假酒。而当李某的下家发现酒是假的时候,吴某早已带着酒款远走高飞了。后经李某报案,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法,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所提销售了54箱假酒,只收到酒款14余万元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吴某曾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将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对吴某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吴某没有提起上诉。卖假酒被判刑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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