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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软件竞争祸及网民

时间:2010-06-30 09:25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作者:钟瑞花
  

 


5月21日金山宣称360诱导用户卸载金山网盾。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本刊实习记者 钟瑞花

  如今网络上木马等病毒防不胜防,网民们的电脑上常常都装有数种安全软件,如金山网盾和360卫士。5月底,360安全卫士与金山网盾之间一场互相揭底的口水战,引发了几乎整个杀毒软件行业之间的口水战。安全软件厂商的相互厮杀祸及中国数亿的软件用户,在这种恶性竞争中,真正的输家是广大的软件用户。
  厂商厮杀:你方唱罢我登场
  这场口水战的导火索是不同厂商安全软件的兼容性。
  5月21日,金山网盾发表声明,称360安全卫士以“干扰正常运行”为由诱导用户卸载金山网盾。
  5月25日,奇虎360董事长兼CEO周鸿祎在其新浪微博和网易微博上,同时发表博文40余篇共计8000余字,揭露金山软件与奇虎360的江湖恩怨,称金山放任其自身漏洞,使得木马利用该漏洞破坏360浏览器和360安全卫士的运行。
  6月初,双方几乎同时宣布将以“不正当竞争”起诉对方。
  随后,可牛、傲游、卡巴斯基也参与到了口水战局中。
  6月10日,金山联合百度、腾讯、搜狗、瑞星等近十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互联网自律联盟”,并一致通过了名为《尊重用户权益共促行业繁荣》的共同宣言。
  同一天,被排挤在联盟之外的安全软件厂商360宣布资助100万元给“反流氓软件英雄”董海平,成立“软件行为用户监督联盟”,并扬言将通过用户举报、网友评价、专家鉴定、定期公示等方式,推动互联网软件行业的行为规范。
  这20多天以来,国内大多数的安全软件厂商都卷进了这场由口水战引发的安全软件混战中。
  事实上,软件厂商之间的口水战已经不是第一场了。今年年初的瑞星与360安全卫士之间就进行过一场斗争。当时360和瑞星就因为“后门”事件而引发了诉讼,在此事件过程中,原、被告纷纷在其客户软件上以弹窗形势打起口水战,也给用户造成了极大困扰。
  在软件厂商的竞争中,无论哪一方都试图扮演“正义之师”的角色,利用媒体、微博等渠道以及各种公关手段来证明自己才是真正地站在软件用户的立场上。
  实际上,明面上的争吵更多的是一种公关战。更为严重的是,他们一直都在用户的电脑上进行着抢占市场的斗争。
  用户受损:厮杀的战场是我的地盘
  安全软件是不是商品?当然是。然而,本该是各大软件厂商努力争取的“上帝”——中国数亿的网络用户,在对这场口水战保持了极大的关注的同时,却高兴不起来,更多的却是在此次软件厂商的骂战中战战兢兢。因为安全软件厂商之间的争斗,已经延伸到了安装了他们软件的电脑。这就好比两个门卫为了抢饭碗在主人家里大打出手,主人家的锅碗瓢盆和桌椅家电都有被砸坏的危险。
  商家重利,相互之间就会为了吸引用户和抢占市场展开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常常会带来更为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这样的的竞争即使非常激烈,消费者也是乐于看到的。
  但与普通商品不同,软件这种商品带有更多的特殊性:在数亿用户几乎都已经安装了各种安全软件的情况下,软件厂商抢占市场的方式除了优化自己的产品外,还可以破坏用户已经使用的竞争对手的软件。厂商通过升级等方式,引导卸载竞争对手的软件,从而达到提高己方杀毒软件市场占有率的目的。例如,360安全卫士宣称,金山网盾升级后,360安全卫士和360浏览器都不能使用。
  因此,从商家角度来说,以软件兼容性为由,引导卸载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到己方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但对于用户来说,无论是软件厂商之间利用相互的漏洞进行一些操作,还是厂商相互诱导卸载已安装的软件,抑或是某一个杀毒软件因漏洞出现问题,都直接与自己的电脑有关系,可能使自己的电脑面临很多不稳定因素,并因此遭受损失。
  对于近年来颇受诟病的“恶意软件”,在重庆邮电大学青年基金项目“论网络空间的法律治理”中,该校老师董春江指出:恶意软件的产生源自于几年前众多软件公司和门户网站对用户桌面的抢夺和对浏览器的劫持,“恶意软件并不是以破坏计算机系统为直接目的,更多的是软件厂商、网络服务商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巨额广告费而采取的一种恶意竞争手段”。
  互联网专家谢文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拦截、误杀、卸载等血拼的手段使得原本应该是保护用户的电脑的安全软件厂商,却成了电脑上的“不安定因素”。
  维权困境:软件用户维权路漫漫
  软件厂商的角色从服务者很容易就转变为操控者和破坏者。这对于数亿的中国网络用户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隐患。但是,在这方面的维权却显得十分困难。近年来,涉及软件行业的案件,几乎都是在软件公司之间展开,但是软件用户的维权诉讼却十分少。
  2006年,曾一度出现了网友组成的“反流氓软件联盟”,将“恶意广告软件,间谍软件,行为记录软件,捆绑软件”等几类软件定义为“流氓软件”,该联盟曾发起了一系列的诉讼以保护软件用户的权利,其中包括对雅虎助手的诉讼,但最终以败诉告终。
  2006年底,中国互联网协会反“恶意软件”调查工作组认为,“恶意软件”具体表现为:强制安装、难以卸载、浏览器劫持、广告弹出、恶意手机用户信息、恶意卸载、恶意捆绑,以及其他侵害用户软件安装、使用和卸载知情权、选择权的恶意行为。
  如果暂且不讨论“恶意软件”的定义是否得到普遍认可,单就360安全卫士和金山网盾之间的竞争的手段而言,其实已经侵害了用户软件使用以及卸载知情权和选择权。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认为:对于一些软件诱导甚至强制用户卸载对手的软件这个问题,强行卸载竞争对手的产品,从用户角度来说等于用户的财产权被破坏了,涉及破坏他人的财产。
  但是,在司法实践上,用户要维权面临很大的困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刚撰文指出:网络用户诉某公司的软件为“恶意软件”,侵犯其作为消费者的相关权益的案件,如果计算机用户能够举证证明计算机因其指控的软件遭受损失,则法院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提供保护。但这样的举证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难度过大。
  除了举证方面的困境外,2006年“反流氓软件联盟”代理律师黄锦深认为以下几个因素也是导致软件用户维权难的原因:第一,有相当一部分软件属于归属不明,可能电脑用户自己都不知道该软件版权究竟属于哪个网站,哪家公司;第二,使用软件产生的侵害,一般不会像其他的商品那样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或很明显的财产损害。
  在软件维权方面,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过高、维权途径不畅、相关制度不健全,使消费者在受到损害有意维权时却望而却步。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副教授吴景明告诉记者,“这方面的侵权现象绝不是微不足道,而是愈来愈普遍并非常严重,有时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且无法补救的,所以应当引起全社会、法学界、司法界的高度关注。”
  专家观点:软件维权有待加强
  对于软件侵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2006年“反流氓软件联盟”代理律师黄锦深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副教授吴景明。
  中国质量万里行:中国有几亿的网民,使用各种各样的软件,软件是商品吗?现在越来越多软件免费了,这些免费的软件呢?
  黄锦深:软件现在就是商品。随着电脑等电子产品的越来越普及,由此应运而生的软件也早已成为一种商品,在进行交易。软件不光应用在电脑上,现在很多的电子产品也需要使用软件,包括手机、MP3、PSP等。
  吴景明:作为电脑软件,消费者不论是有偿取得而使用还是无偿取得而使用,都是在消费一种商品。免费软件和免费无偿使用的商品有所不同:一般商品免费有一次性的性质,经营者除了获得短暂的广告以外,不会再持续地获得利益。而免费软件却不同,虽然同为免费提供,但只要使用人持续多次使用,经营者就会通过点击率和广告得到收益。所以形式上是经营者免费提供软件使用,但实质上是消费者或者用户在帮助经营者持续经营盈利。从这个角度来看,经营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免费。
  中国质量万里行:近几年来,几乎所有涉及软件的案件,都是在软件公司之间展开,通常是控诉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例如360安全卫士和金山网盾以兼容性导致的诱导卸载为由引发的诉讼。但是,这是否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呢?
  黄锦深: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使用权。
  吴景明:经营者的恶性竞争除了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外,其后果必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损害体现在多方面:首先是消费者对自己所有物的正常安全使用权,软件公司基于多争取客户也好,多占领市场份额也罢,因为它们之间的恶性竞争殃及消费者,无论如何都使消费者的电脑的正常安全使用权受到了损害。其次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只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并且一旦选定并经常使用就会形成一种习惯,利用漏洞破坏用户已经安装的软件,必然会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侵害。
  中国质量万里行:2008年,出现过瑞星将客户所有的邮件误删的事情,之后瑞星又采取了很多的措施去弥补这个漏洞,但很多人的损失已经造成了。这是否说明软件的漏洞也属于“质量问题”呢?这又存在一个悖论,对于这样的新技术,世界上最顶级的软件也都是在不断地升级更新的。那么,如何来界定软件的“质量问题”?
  黄锦深:软件存在漏洞是属于质量问题,软件的“质量问题”不同于一般产品的“质量问题”,一般的产品有专门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标准来管理和界定,而对软件,目前几乎就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管。有关部门更多关注的是软件是否是盗版的问题,而对软件对消费者是否造成侵害这方面关注不够,也缺乏这方面的监管。
  目前,就软件的“质量问题”几乎没有界定,除非因某一软件存在严重的问题,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对该软件的“质量问题”进行界定时,有可能请一些专家临时性地予以认定。
  吴景明:软件的升级更新是永无终点的过程,所以到现在还没有一种软件是十全十美的,存在漏洞在所难免。一般的漏洞就相当于商品的瑕疵,软件经营者通过修补措施予以弥补这是允许的。但重大漏洞就相当于商品的缺陷,它会给消费者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这时软件的经营者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质量万里行:对于软件出现问题的情况,能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分别给一些建议吗?
  吴景明:我国关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和软件经营者侵权行为的规制都相对滞后。在软件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的今天,在这方面立法机关应当积极跟进,在软件著作权保护和软件经营者侵权方面加强立法;此外,司法机关应积极受理消费者和用户因软件侵权引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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