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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维权:需要全民的社会责任感

时间:2011-03-14 14:21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作者:汪仲元
  

  中国质量万里行:您认为消费者对“理性维权”的概念应该做一个怎样的理解?

  佟强:消费者很难理解,这种概念某种程度上靠灌输。消费者在承受利益损失的时候就会把这种利益极大化,他的目的很单一。

  这个社会中消费者是大多数,所以大多数人都会站在这样的立场上,但这样的立场是不是一个理性的,最理想的立场呢?

  不是,一部分消费者是不理性的,会将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将理性放在第二位。商家也是一样,在关键的时刻总是将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法律良心道德放在第二位。所以我们要灌输给商家和消费者一个诚信的概念,双方都要诚信。在我看来诚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是诚实和讲信用,而是与人为善。在考虑到自己利益的同时要合理地考虑对方的利益。我们认为商家现在这点考虑的很少,因为商家是主导地位。而商家要更多地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承担自己的责任,也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意味着商家在交易中不能仅仅满足于和消费者是一个平等地位。比如保险公司制作合同文本时,保险公司是一个利益主体,首先要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但仅仅这样是不够的,老百姓一看,这样的条款我就不买保险了。所以他还必须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当这种与人为善的观念在社会中形成一个趋势的时候,就比较好了。而这种观念靠的是灌输和教育。

  这种灌输和教育有两方面,一个是正面教育,另一个是处罚式教育。商家赔偿消费者是一种处罚式教育,消费者过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也是一种处罚式教育。媒体将这些事例传播出去,大家就会知道我自己在这种时候给自己一个什么样的定位是最合理的。

  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正反面教育同时作用,经过一个长期商家和消费者间的磨合。可能20年后还会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但对比现在,可能那时要公平得多,就好像我们现在看20年前一样。这就是进步,解决旧问题,面对新问题。

  中国质量万里行:您认为媒体在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方面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

  佟强:像《中国质量万里行》这样作为一种旗帜引导人们正确的理念,当别人人云亦云地仅仅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说一些所谓很解气很情绪化的语言时,《中国质量万里行》用一种很理性的态度引导人们回归理性、法律和秩序,就是一种很清醒的态度。

  我个人对媒体所造的一些概念并不是很认可,比如说交通事故中行人有过错,司机无过错但有责任。一些媒体就制造一个很有煽动性的概念:“撞了白撞”。

  这样的一个词一出来,社会煽动性很大,很多人会无形中接受这样一个观点,会将人们引向歧途。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前两年在上述社会舆论的引导下将司机的责任扩大化,但没过两年发现不符合实际,又改回来了。这就是媒体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是新闻追求传播性和社会责任感的矛盾。

  各方都要有社会责任感
  中国质量万里行:您认为政府、商家、媒体、消费者是否都应具有社会责任感,而不是对某一方的片面要求?

  佟强:你说的这点我非常同意。现在大家都是在指责别人。当然这是个逐利的社会,不能要求各方百分之百为别人考虑。媒体既不能够完全脱离消费者,也不能完全趋同,还要引领。这就是媒体要比一般老百姓走得更前面一点,中国的媒体力量越来越大,责任感也应该越来越大。

  同时别的群体也一样,不能单独对某一方提出要求,我们经常讲的和谐社会是各方面的和谐共同组成的,而不是情感上要求哪一边做得更多一些。

  中国质量万里行:您觉得哪些维权案例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

  佟强:有一个县的农工商公司,负责给农民订购化肥,在订购之前需要统计化肥需要量。在计划经济时代,每个县的农工商公司负责一个县,不同的县不允许竞争。到市场经济时代不同的县农工商公司就有了竞争,由于化肥的价格都是一样的,不能变。有的县农工商公司就发传单,允诺农民一些额外的售后服务,包括一些培训之类。

  结果别的县的农民也到这个县的农工商公司来订购化肥。但是化肥来了之后,承诺的培训和售后服务却打了很大的折扣,农民就很不高兴。这时农民就有两个选择,一是不买了,回到本县去买。第二个是只好接受。但实际上第一种选择是不可能的,因为本县的化肥订货量本来就萎缩了,不可能临时加订化肥。那么只剩下了第二种选择,就是接受。那么农民就受到了欺骗。而农民和农工商公司之间除了化肥订购外,并没有关于额外内容的合同,这样农民就受到了优势地位的商家的侵害。但法院在审理这种案件的时候,就会把合同生效前的这一个阶段称为“先合同义务”,违反这个义务也要承担责任。

  还有就是房地产商在预售房屋时,会推出项目周边的环境说明,比如公园,绿地等等。交房时周边环境并没有宣传的那么好,但合同中并没有体现这一点。房地产商也宣称自己并没有违反合同,但消费者看中的相当一部分因素就是周边环境,自然而然地认为合同中含有这个意思。这就是一个落差,双方就会产生争议。

  最高法院针对这种情况出了一个司法解释,说明如果房地产商预售房时的沙盘或者宣传材料上已经明确标明了周边环境,以至于让购房人产生了一种期待。就可以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要约”的一部分,这在以前是不被认为在“要约”中的。用这样一种方式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印证了法律上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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