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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开启

2022-07-20    来源:农业农村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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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举办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五届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进一步加快培养和选拔农业行业高技能人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42号)精神,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举办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五届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项目

  农机修理工、家畜繁殖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茶叶加工工。

  二、组织领导

  第五届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为一类职业技能大赛,由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实施。成立大赛组委会(名单见附件1),负责大赛的组织领导工作;大赛组委会下设秘书处(名单见附件2),负责大赛的沟通协调、技术保障等工作。根据比赛项目按行业成立赛项组委会,负责相关项目比赛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发布。

  三、参赛选手

  大赛选手主要面向从事农机修理、家畜繁殖、动物检疫检验、动物疫病防治、农产品食品检验、茶叶加工等职业的广大农业农村技能人才和涉农企事业单位的一线职工。

  已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赛。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学生不得以职工身份参赛。各赛项组委会要认真做好选手信息审核工作,对选手身份与实际不符的,应取消该选手参赛资格。

  四、大赛形式

  大赛分为选拔赛和决赛两个阶段。选拔赛由各赛项组委会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等部门具体实施。决赛原则上集中举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队参加,由大赛组委会协调各赛项组委会统一组织实施。

   五、时间安排

  选拔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赛主办单位组织实施,并于2022年10月中旬之前完成。决赛时间拟定于11月,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大赛内容

  大赛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以各项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知识和技能要求为基础,适当增加相关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等内容。

  七、大赛奖励

  (一)对获得各职业决赛第1名且符合推荐条件的选手,可在次年五一前夕集中表彰时按程序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二)获得各职业决赛前5名的选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按相关规定,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本职业现行最高一级为技师的,不再晋升。

  (三)获得各职业决赛第6—20名的选手,由农业农村部颁发“全国农业技术能手”证书和奖牌,按相关规定,晋升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本职业现行最高一级为技师的,不再晋升。

  (四)获得各职业决赛第21—50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优秀选手”证书。

  (五)对参加决赛的所有选手,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颁发参赛证书。

  (六)每个比赛项目评选出3名优秀裁判员,由大赛组委会颁发“优秀裁判员”证书。

  (七)团体成绩前5名的代表队由大赛组委会颁发“优秀团体”奖牌。

  (八)对主要承担大赛工作的协办单位由大赛组委会颁发“突出贡献单位”奖牌。

  (九)各大赛组织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兑现相应奖励政策,不得以大赛组委会名义设立颁发上述8个奖项以外的奖项。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把组织本次大赛作为加强农业农村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做好选拔赛组织工作。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勤俭办赛,务求实效,确保大赛健康有序进行。

  (二)各大赛组织单位要切实发挥大赛对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促进作用,高质量组织开展赛后技术点评,注重大赛成果和经验的交流,推动各职业领域技术创新和技术水平提升。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和院校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实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不含获奖人员奖金、差旅费、交通食宿费、工杂费等其他费用)。

  (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大赛活动的宣传推广,要把大赛宣传推广作为宣传技能人才政策、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就、增强社会各界对农业农村技能人才认同的重要内容,要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做好大赛宣传推广。决赛阶段宣传工作由大赛组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各赛项组委会要及时向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提供新闻通稿、比赛花絮、背景资料等文字、图片、视频宣传素材。

  (五)在大赛组织过程中,各单位要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消除风险隐患,在确保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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