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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感染者遭遇就业冷暴力 “恐艾症”更可怕

时间:2010-12-04 11:14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一项调查发现,很多人对艾滋病感染者呈现不宽容、不接纳的态度,企业管理人员对艾滋病感染者就业表现出更为严重的排斥心理,艾滋病就业歧视归根到底缘于恐惧和无知,目前我国公众对于艾滋病知识仍需扫盲——

  【特别报道】

    艾滋感染者遭遇就业“冷暴力”

  “企业要制定促进艾滋病防治的规章制度,落实国家对感染者的关爱政策。为感染者公平地提供就业机会,不歧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员工及其家庭……”在第23个世界艾滋病日到来之时,国家预防艾滋病宣传员濮存昕代表200家企业在北京发出倡议:拥有强大社会资源的企业,有责任在防治艾滋病这一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问题上,让社会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12月2日举行的“抗击艾滋病企业社会责任高峰论坛”上,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卫生部副部长尹力表示,“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社会歧视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对艾滋病携带者的就业歧视严重”。

  艾滋病学专家、社会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公众对于艾滋病传播途径等知识仍需扫盲,社会对于艾滋病的歧视归根到底缘于恐惧和无知。

  感染者难跨就业壁垒

  【事件】11月30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国际劳工组织公布了《我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现状及其应对策略研究》,在针对艾滋病感染者就业现状的调查中发现,很多人对艾滋病感染者呈现不宽容、不接纳的态度,企业管理人员对艾滋病感染者就业表现出更为严重的排斥心理。

  “虽然,社会大众知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但是依旧心存疑虑,很多人对艾滋病感染者存在不宽容、不接纳的态度。”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艾滋病项目负责人武汝廉告诉记者,一项“对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态度的调查”中显示,1000名受访者中,只有47.7%的人肯定了感染者平等就业的资格,而48.8%的人认为不应该允许其平等就业。

  与此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对艾滋病感染者参加就业表现出更为严重的排斥心理。在一项总数200人的企业管理人员调查中,130人(总数的65%)认为不应该允许感染者平等就业,一些人则表示,即使艾滋病感染者能够正常工作,他们也不会雇用这样的“患严重疾病的病人”进入企业。许多企业发布招聘广告明确要求:“无艾滋病等传染病史”。这些都明显反映出现阶段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歧视。

  相对于许多感染者在求职中被歧视,还有许多已经就业的感染者被解雇、被剥夺晋升或培训的机会。

  2009年《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有14.8%的受访者由于感染艾滋病被解雇,另有16.7%的人被迫改变工作,3.8%被拒绝提升。而在另一项调查中,因感染艾滋病而失去工作的员工竟高达89.47%。

  还有很多人被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受到同事的议论、拒绝和排斥,在工作中、社会生活中被边缘化,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在一项针对企业职工的调查中,53%的受访职工表示“不会选择和艾滋病感染者一起参加娱乐活动”;50.6%的职工表示“不会和艾滋病感染者握手”;80.8%的受访职工表示不会购买艾滋病感染者生产的任何商品。

  有关人士表示,领导、同事的区别对待,态度的冷漠,言语上的拒绝,往往使艾滋病感染者不堪重负,最终“自动”选择离开单位。

  谁将他们排斥在社会之外

  【事件】5月,安徽省的小吴(化名)报名参加某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在通过笔试和面试并参加体检后,被查出携带HIV病毒,因“体检不合格”被拒绝。小吴一纸诉状将教育部门告上法庭。11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吴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称:“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11月29日,小吴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感染者可以做很多种工作而完全不会影响他人,请不要把我们排斥在这个社会之外!”

  《我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现状及其应对策略研究》指出,政府颁布的一些政策、制度也或多或少存在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

  我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十三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对此,《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的解释是:“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因为HIV感染后几乎100%都会发病,发病后如果不给予抗HIV治疗,大部分艾滋病患者将在进入艾滋病期后的2年内死亡。因此,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一些制度与当前国际通行准则、相关法律存在差异甚至相抵触,是造成艾滋病就业歧视的重要诱因之一。”武汝廉说,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艾滋病防治条例》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依然有一些规范文件与法律规定相悖,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面示范效应,抵消了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多年的艾滋病防控工作作用,增加了艾滋病预防工作的难度。

  有关专家表示,政府、用人单位、公众乃至感染者都呈现出对法律、法规、制度的一知半解:当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时,可能并没有意识到侵犯了艾滋病感染者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要求求职者接受艾滋病检测,并拒绝艾滋病感染者就业的时候,也并不知道已经违法;而当感染者面对不公平的对待,更不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被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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