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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含尼古丁说明书未警示 “如烟”欺诈案今审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宋先生当庭列举了“如烟”七大“罪状”

  产品中含有尼古丁说明书没作明确警示戒烟功效未经临床验证 指控“如烟”欺诈案今

  消费者起诉商场并要求双倍赔偿 第二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说明书提出质疑

  本报讯(记者李奎)认为戒烟产品“如烟”含有尼古丁,涉嫌欺诈,知名打假人士王海的助手宋先生将销售“如烟”的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双倍赔偿。

  今天上午,这起涉及“如烟”的欺诈案在西城法院公开审理。

庭审现场

  此案吸引了十多家全国及北京媒体前来旁听,法院不得不临时增加了一些桌椅。

  开庭前几分钟,宋先生独自走进法庭对记者说:“由于王海今天临时有事,所以不能亲自到庭。”

  宋先生透露,在提起诉讼后,大约有30名消费者向他及王海打电话反映情况,没有一人认为“如烟”具有戒烟效果。

  9点10分,宋先生当庭列举了“如烟”产品的七大“罪状”,认为销售这样的产品显然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对此,被告商场认为,宋先生购买的“如烟”实际是由医保全新大药房销售的,而该药店是以租赁方式在商场内进行独立经营的,销售发票也是由药店开具的。因此该商场对“如烟”产品是否涉嫌欺诈并不知情。

  之后,宋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如烟”产品说明书。他和王海炮轰“如烟”虚假宣传的依据主要来自这份说明书。

  作为第二被告的医保全新大药房代理人马上称:“原告出示的说明书与我们掌握的说明书内容有很大出入,我们对真实性表示怀疑,我们不予质证。”

  该代理人掏出另一本说明书说:“在现在销售的‘如烟’说明书内,并没有‘香烟最佳替代品’这样违反广告法的字眼,而且标明了禁忌人群。”

  医保全新大药房还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如烟”的安全性,列在第一位的便是天津市疾控中心于两周前出具的鉴定书,结论为“如烟”的烟弹对人体无害。

  宋先生认为,这份鉴定书是在起诉后作出的,鉴于产品并非同一批次,因此与本案无关。

  截至发稿时止,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11日,打假名人王海及其助手宋先生以“如烟”存在“欺诈、隐瞒和虚假宣传”,分别在杭州及北京提起诉讼,并向两地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

  宋先生诉称,他在北京某商场花599元购买了一套“如烟”小礼盒。打开包装后,他发现“如烟”说明书上写明含有烟碱(主要成分是尼古丁)。

  宋先生认为,既然含有尼古丁,那么“如烟”就具有成瘾和对健康不利的性质,而“如烟”的说明书和广告中均未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宋先生还认为,“如烟”宣称有戒烟功效,但无法提供临床依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可以戒烟。他认为这些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原告历数“如烟”七宗罪

  隐瞒了烟弹主要成分尼古丁的成瘾和致命特征未经临床验证却宣称“如烟”安全、健康

  “如烟”所谓的戒烟、控烟功效未经临床验证隐瞒尼古丁疗法属于药物疗法、大都需要医生处方的事实和禁忌使用绝对化语言,宣称是普通香烟的“最佳”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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