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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协会:开瓶费应协商收取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杜娟
  昨天35家行业协会联合倡议,要明码标价、和谐相处

  晨报讯(记者 杜娟)针对争论日益激烈的“开瓶费”一事,昨天,全国35家餐饮行业协会联合发起六项倡议,号召餐饮业针对“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和是否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问题,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日前,全国各省市餐饮行业协会负责人齐聚北京,认真研讨“自带酒水”等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对餐饮业合法权益的认识问题,形成共识“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餐饮企业是否有权‘谢绝自带酒水’、是否能够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等问题应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行为。”

  这35家协会联合提出倡议: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餐饮企业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渠道伸张自己的合法主张,反映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对于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和是否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问题,本着诚信经商和自主经营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倡议中还提出,餐饮企业应按照我国餐饮业价格管理法规,坚持“明码标价”原则,在店堂显著位置标明本企业服务规定和收费标准,所有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事先告知消费者。以和谐相处作为企业服务的重要准则。

事件回放

  
■2006年12月22日,海淀法院认定湘水之珠大酒楼收取100元开瓶费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判决其返还100元。

  ■2006年12月27日,中国烹饪协会、北京市烹饪协会等四大饮食协会公开表态支持收取开瓶费。

  ■2006年12月29日,湘水之珠大酒楼提起上诉。
  ■2007年1月10日,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市消协联合发布声明:收取开瓶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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