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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卖出含虫果冻 应加大赔偿额度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吉启雷 黄蕾
    法院:不构成欺诈只赔不罚 律师:应加大赔偿额度

  几乎每个消费者都会买到质量有问题的商品,如果不是大件,一般人会选择算了。确实,这些事情找商场也好,找厂家也好,都会很麻烦。比如,啤酒里喝出了虫子,恶心吧!你不服气找超市,超市说,这是厂家的事。你找厂家,客气的会说,你拿来我们调换;不客气的会说,怎么证明虫子是啤酒里的?你说怎么证明呢?除非你找到一瓶没有开封的啤酒,然后发现里面有虫子。但一般人怎么可能买来啤酒先看看里面有没有虫子呢?但事情也有例外,就有不怕麻烦的人。南京贾先生在沃尔玛超市里买了点果冻,回家发现一个果冻里有只虫子,他没有一扔了之,而是和超市以及厂家较真了一番。

  在超市买的果冻惊现小虫

  去年4月份,贾先生在新街口沃尔玛超市购买了价值128.6元的品牌果冻。回到家,和家人一起吃果冻,贾先生拿起一只果冻,无意中发现果冻里有个黑色的东西,仔细一看,黑点竟然是只虫子,而且还是毛虫。一家人恶心了半天。贾先生很生气,心想你这么大的超市,应该在销售商品时对消费者负责。于是,他找到超市交涉,但超市未加理睬。贾先生被激怒了,为保存证据,他委托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向南京市工商局投诉。随后,由南京市工商局消保处主持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消费争议赔偿协议。超市要贾先生将有虫子的果冻交回,但贾先生拒绝了。于是,超市也拒绝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调解不成,贾先生为了维护切身权益,在今年4月份以沃尔玛超市及其总公司为被告,向南京白下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购物款1286元(退一赔九),公证费用1034元,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3208元,总计5500元左右。

  法院判决超市需赔偿

  庭审时,问题的焦点集中在果冻是否是在沃尔玛超市购买的,以及超市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上。贾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保留的销售发票以及和发票所载名称一致的果冻实物,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销售的果冻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超市辩称,贾先生不能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品牌果冻是从其超市购买的,但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依据这点,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问题果冻是贾先生从这家超市购买,并且其中存在霉变现象,椰果味的果冻内明显可见一个虫子样异物,明显属于质量存在瑕疵的不合格商品。作为经销商的超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排除了第一个争议焦点后,双方又就超市出售问题商品是否存在欺诈展开辩论,双方唇枪舌剑,莫衷一是。最后法院作出了裁决,超市在经销过程中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其行为未构成欺诈,判定超市退还贾先生购物款128.60元,赔偿公证费1034.50元。而贾先生主张的律师费以及交通费、误工费、产品检验费不予支持。贾先生不服此判决,认为超市的行为是构成欺诈的,而且除需退还的购物款和公证费用以外,还需要承担律师费用。不久贾先生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建议加大赔偿额度

  超市售出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超市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南京金大律师事务所陈卫东律师。陈律师称,虽然超市的行为在此不构成欺诈,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这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超市在检查货源这方面是存在疏忽的,需承担过错责任。贾先生的上诉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在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当中,才会有被告方承担原告律师费用的规定,大多数民事案件,都需要原告自己承担。

  消费者是既强势又弱势的一类群体,强势在于能够运用手中的钞票给经营者“投票”,决定其经营好坏,弱势在于面对拥有众多资源的经营者,在权益保护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像贾先生一样敢于为自己的权益在“太岁头上动土”的消费者不多,为了更好地让消费者发挥监督作用,应当鼓励这类行为。在加大赔偿消费者额度方面,期待立法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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