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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过量者身亡 酒宴邀请者被判赔偿4万余元

时间:2010-01-08 07:19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房东升 万凌云
  

  张小梇在朋友的酒宴上饮酒过量,回家后因急性酒精中毒而死亡,其家属将酒宴邀请者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7日,镇江市润州法院结合酒前酒后的实际情况,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酒宴邀请者赔偿4万余元。

  据介绍,张小梇原是镇江润州区一家机械厂的职工,后找到更好的工作便辞了职,但是仍和原来的老板李襄瞳保持密切往来。2009年5月12日,李襄瞳在江都的一个客户船上的锚机坏了要求维修。4天后,李襄瞳想到张小梇锚机维修技术不错,便打电话邀其一同前往。当天张小梇正好休息在家无事,便爽快地答应了。李随即派车将其接来,共同赶到江都,顺利地为客户修好锚机。为了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当晚李襄瞳邀请客户和张小梇在江都一家酒店吃饭。席间众人频频敬酒,张小梇不知不觉就喝多了,醉倒在酒桌上。

  当晚,李襄瞳等驱车赶回镇江。晚8时许,李派人将张小梇送回家中。不久,张妻发现其神色异常,遂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系饮酒后引起急性酒精中毒而死亡。悲痛欲绝的张妻遂将李襄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襄瞳作为酒宴召集人,在参加者因饮酒可能受到危害时,应当尽到及时提醒和救助的义务。他虽也关注了张小梇醉酒后的状态,派人将其送往家中,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应当对张小梇的死亡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但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应当对喝酒过量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张小梇在喝酒时自己未能节制,肆意放任自己的饮酒行为以致饮酒身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故应当减轻李襄瞳的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法院确定张小梇死亡的各项损失41万余元,判决李襄瞳向张小梇家属支付4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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