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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设计缺陷易酿事故 制造三成多交通事故案

时间:2010-12-06 09:00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价格低廉、操作简单、骑行方便,又恰巧符合时下流行的低碳理念,电动自行车也因此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不容忽视的是,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正在随之攀升。

  今年前10个月,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就达572件,占到全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3成多,其中,三分之一的案件中有人员死亡,二分之一的案件中有人员伤残,且涉案的伤亡者均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车人,损害后果相当严重。

  电动车设计缺陷易酿事故

  一天晚上,小王饮酒后骑电动自行车载着朋友小张一起回家。过路口时,两人强行闯过红灯,不料撞上了正在推着孙子玩儿童脚踏车的老大妈。而且在躲避过程中,坐在后面的小张从电动自行车后座飞了出去,不幸被恰好驶过此处的一辆轿车轧过,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通部门认定,小王骑电动自行车酒后驾驶、骑车载人、闯灯行驶、超速驾驶,对老大妈受伤承担全部责任,对小张死亡负主要责任;轿车司机赵某对小张身亡负次要责任。

  事后,老大妈与小孙子起诉要求小王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小张的近亲属也起诉赵某、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和小王,索赔60多万元。

  对于这样一起案件,专门审理交通事故类案件的顺义法院民三庭法官殷超表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与机动车、行人相撞容易造成重、特大事故。随着这几年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不断增多,电动自行车自身的缺陷也渐渐暴露。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过于强调行驶速度和骑行方便,这样能够吸引消费者购买,但是配套的安全防范措施却做得非常不足。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应在每小时15公里以下,但实际生活中,很多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已经达到了每小时五六十公里。“车速这么快,而电动自行车车身轻、无声音,无法对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起到警示作用,且刹车功能差,一旦与汽车相撞,犹如以卵击石,伤亡惨重。”殷超说。

  法官建议加强立法规范

  记者了解到,在顺义法院受理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部分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电动自行车已经具备机动车的基本特征,不应当认定为非机动车,不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将电动自行车也作为弱势群体,予以特殊保护。

  殷超也认为,电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多无安全意识,不但无任何防护,还像骑自行车一样随意闯灯行驶、逆向行驶、占道行驶。“这和处罚力度弱不无联系。现行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将电动自行车同普通自行车区别开来,而且交警执法中也还没有把电动自行车超速等违规行为纳入到重点打击的范围,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侥幸心理强。”

  而且,电动自行车目前属于非机动车行列,无法投保交强险,而驾驶人又多为普通百姓,赔偿能力较弱,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伤者的赔偿无法保障,容易形成社会隐患。

  针对这种情况,殷超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出台相关的行业规范,敦促生产企业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改进,包括限制最高车速、提高警示音等。在交通立法中,应当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反交通规则者。

  据了解,顺义法院已对中国电动车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成员企业的产品提出切实可行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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