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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票卡5元过路费涨成95元 收费站被指霸王条款

时间:2010-04-19 00:00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
  
丢票卡5元过路费涨成95元收费站被指霸王条款

高速路收费站口明示:“无卡车按照最远端收取单倍全程”

 

  丢票卡,5元过路费涨成95元

  原告:按最远端收费属“霸王条款” 被告:这是执行有关法规

  王子元

  仅仅5块钱的高速路通行费,出站时却被强行收取了95元,北京市的私家车主杨先生想起这事就心绪难平。

  未料:入口计费小票丢失,通行费多交了近20倍

  2009年11月26日下午4点左右,杨先生开车从八达岭高速公路沙河进京口进入,在北五环上清进京口出站时,由于一时找不到进站时领取的计费小票,被挡在站内无法出站。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收费方式是入口时领卡,出口时凭借卡上的信息进行结算,杨先生无法提供进站小票,工作人员就无法及时查证杨先生到底是从哪个收费口进来的,因而无法准确计算出杨先生究竟该交多少钱的通行费。 

  经过一段时间的争执,原本只需要5元的通行费,杨先生被强行收取了95元。这让杨先生大为恼火。仅仅因为丢了入口小票,通行费就多了近20倍,这不是讹人吗! 

  然而,收费员却平静地告诉杨先生,这是执行公司的规定:出口时无卡车辆一律按最远端收费。根据公司提供的收费价目表,凡上清收费站出口无卡A型轿车,一律收取95元。 

  交了钱才得以出站的杨先生感到很受伤,他认为这钱交得不明不白。于是,一纸诉状将该段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多收的车辆通行费90元,并赔偿损失90元。他说,他并不在乎这点钱,他是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这条规定有意见。 

  2010年2月27日,这起质疑高速公路收费的官司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 

  暗访:进站口摄像头“有名无实” 

  庭上,双方首先就所谓的无卡车辆按最远端收费的依据展开辩论。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是有偿公路使用合同,原告有义务按行驶里程缴纳车辆通行费,被告也只能按原告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多收的90元理应退回。 

  被告辩称,为防止个别用户以故意丢弃、毁损通行票卡的方式少交通行费,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北京市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不能提供通行卡或者通行卡毁损导致无法识别驶入站的车辆,有权按照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车辆通行费。根据这一规定,出站时只要不能提供入口时发放的通行卡,不管是真丢了,还是恶意逃票,都必须按能到达本出口最远端入口进行计算、收取费用,95元的收费合理合法。 

  被告当庭提供的《北京市公路条例》,令原告措手不及,但原告仍然认为,即使按照《北京市公路条例》,被告如此收费也是不合理的。《北京市公路条例》中所说的按最远端收费,是针对无法识别驶入站的车辆,而以目前的技术手段,被告完全可以查出原告驶入站,因为每个进站口上方都装有摄像头。

  对这个问题,被告并没有正面回答。称这绝不是技术问题,他们是在执行有关规定,并辩称,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已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即在收费站附近和入口处都有明显的提示信息。但原告认为,这是一个单方约定,从法律上讲,这是一个店堂告示。双方是合同关系,任何一方不能单方给对方设定义务,这属于“霸王条款”,理应废止。另外,靠近收费站口时,司机注意力高度集中,很难看到这样的提示。 

  被告的提示是否起到了作用,按最远端收费能否被大多数司机所接受?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中发现,只有出租车司机知道这种规定。所有被访对象都认为按最远端收费不合理或不尽合理,至少应该区别对待。对确实丢了入口卡的司机,应该调取其进口录像,按实际通行里程收费。 

  那么,高速公路管理方到底能不能通过回放录像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呢?记者亲自体验了一次。 

  我们首先选择了京开高速路的西红门收费站入口。 

  记者:你好!进口时对这个车有记录吗?收费员:有,但是没有记您的车号。记者:有录像是吧?

  收费员:对。 

  记者:丢了的话这个钱怎么算? 

  收费员:调录像挺麻烦,到出口要是联系不到我们,就得按最远端收费。 

  行驶到高米店收费入口。 

  记者:我进高速的时候咱这儿能记录我这车的牌号吗? 

  收费员:能记录,有监控。记者:有监控是吧?收费员:对。 

  高米店口入,西红门收费站出口。 

  记者:你好。刚才开窗户,风把入口卡刮出去了。 

  收费员:你得按全程收费了。记者:那得多少钱啊?收费员:105元。 

  记者:啊?105元。我从哪进来的你查不出来吗? 

  收费员:查不出来。 

  记者:上面不是有摄像头吗?收费员:没有。 

  记者:那你给高米店打电话能问出来吧。收费员:问不出来。 

  记者发现,北京市各高速公路收费口,的确在执行着被告所说的“无卡车辆按能够到达本站最远端收费”的规定,并已在收费口处张贴。但是对于收费站入口是否有监控录像,入口和出口收费人员的回答截然相反。 

  记者还发现,不管是在进站方向还是出站方向,车道通行上方无一例外都装有摄像头。既然装有摄像头,为什么不能查询呢? 

  被告是这样解释的,“你都绕了一大圈最后把票一扔,就说是前面那一站进来的,那谁都过来跟我说,你给我查吧,这个我们做不到。” 

  反思:这不是技术问题 

  “一概规定为最远端,这样的规则设置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学教授杨伟东谈了个人的看法。杨伟东认为,这起个案,暴露出了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当中出现的问题——过多地侧重于高速公路经营者,而相对忽视了使用者。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既然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就应当从消费者、从高速公路使用者的利益来考虑管理机制,而不是单纯从经营者一方的利益来考虑。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7年,广东省就出台了《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处理机制》。该机制规定,司机在高速路丢卡、忘记拿卡或所持卡无法正常识别入口信息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先根据车牌号码或卡编号查询车辆的入口信息,凡可查询到实际入口信息的,按实际入口计收通行费;不能识别实际入口信息的,按该联网收费区域内可达里程最远入口计收通行费。此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保留车道日志录像3个月,一旦出现计费纠纷,凡可查询到实际入口信息的,都将按实际入口计收通行费,并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处理。 

  广东能做到的事情,作为首善之区的北京为什么做不到?记者想就此采访一下北京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首发集团,但他们以领导不在家或在开会为由拒绝了采访。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作了这样的最后陈述:这件事,我们认为,从普通百姓的角度讲是不合理的,从法律上讲是不合法的。对这个规定我们是有意见的,我们不想接受调解。 

  27日的庭审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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