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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假保单案一审判决 客户仅获赔2200元

时间:2010-07-03 00:00来源:云南网 作者:
  

  坐飞机却买到了假保单,昆明市民梁玉祥将卖主携程旅行网告上法院。此案轰动全国,由此引发了携程旅行网自其创办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信任危机。

  7月1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梁玉祥损失2000元,由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赔偿200元。

  相对索赔10万的诉求,这个赔偿显然很低。“我们给判决打60分,维权成本太高,不一定上诉。”原告代理律师张宏雷说。

  案件回放

  2008年11月12日,原告梁玉祥与妻子到海南三亚度蜜月,于11月14日向携程网订购两张11月18日返回昆明的机票,另加两份“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后来两人发现两张保单存在明显虚假信息,保单期限只有一天。后平安保险总部证实,这两张保单属伪造。

  事发后,海南保监局成立调查小组,对海口、三亚等市的航空售票网点销售交通工具意外险的情况进行清查。今年3月12日,海南保监局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三亚辰龙航空售票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梁玉祥将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携程旅游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在携程旅行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一周就出售假保单一事公开赔礼道歉;要求双倍赔偿购买假保单的费用、误工费、通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其他3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保监会于3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表示将在全国彻查假保单。随即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保单等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及各保险公司高度重视类似违法违规行为。

  焦点解读

  登机时的保单是真实的?

  今年2月,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携程公司辩称,事发后,其已经在媒体向梁玉祥作出了公开赔礼道歉,并愿意以保费一百倍即人民币4000元“对梁先生的不愉快体验予以补偿”,但梁玉祥坚持索赔10万,协商无果。

  被告还提出,事实上原告登机时的保单是真实的。接到投诉后,他们补了电子保单,该保单在原告上飞机之前已生效,所以不需要当事人领取,当事人知道了这个事实就等于接受了这个事实,他们是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原告的。

  原告表示,并没有解决假保单的问题,当时上飞机的时候手上只有假保单而没有真保单。

  法院认为,假保单虽经海南省三亚市工商局查证系案外人制假售假,但携程商务公司确实未做到应当负担的合同义务,应负疏于管理之责。不过其以另行提供有效保单的方式予以补救,梁玉祥自航班起飞至抵达目的地,客观上全程享受了保险权利,故被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谁是赔偿主体?

  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机票上的出票人是三亚辰龙有限公司,因此销售主体是三亚辰龙公司。原告只是在携程网上预订机票,4被告均不是机票销售方,作为买卖合同的主体不成立,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被告认为,携程国旅是与本案最有关系的,且原告是通过电话预订的,接入电话的是携程国旅,然后携程国旅委托三亚辰龙,三亚辰龙再将保单销售给原告。原告消费的全过程都没有通过携程网。

  原告称,是通过携程旅行网电话订的机票,机票预订的电子截图上面是携程的预订记录,“所以本案通过网络订票是毫无争议的事实。”

  法院认为,携程网以各种广告形式,如网站首页、携程会员手册等向社会公众告之手机预订机票专号,而原告拨打该电话预订机票及保险,应视为原告与携程网运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生效。而被告携程商务公司就是携程网的营运商,订票电话登记户名也是它,故应认定它是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原告在收到假保单后,应以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携程商务公司为适格被告。原告要求携程计算机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到底该赔偿多少钱?

  携程国旅公司表示,虽然公司没有过错,但是既然与出票企业之间有协作关系,就有监管的责任。出于这个考虑,公司才与原告多次接触,但原告10万的要价太高导致协商失败。被告强调,事发后,他们不但终止了与三亚辰龙的合作,同时举报了出具假保单的机构。

  原告称,10万元赔偿包括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认为,携程商务公司提供的保单订购服务有瑕疵。虽造成原告不便,但无严重后果,且公司方面也已致歉。故原告要求携程旅行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一周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原告实际收到有效保单两份,应当支付保险费用,双倍赔偿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只应由携程国旅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

  此外,法院认为,原告未因携程商务公司履行合同瑕疵延误行程,亦未因此致财产损失,故携程商务公司仅应承担赔偿原告因投诉发生的通讯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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