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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列入产品召回3万罚款被指“挠痒痒”

时间:2010-07-06 08:30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家用电器首次被列入召回范围。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近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一制度的出台将填补国内空白。《意见稿》规定,违反相关召回条例的,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有许多声音认为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根据《意见稿》的规定,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经确认家用电器存在缺陷的,要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向所在地的地方质检部门报告;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没有召回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所在地地方质检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意见稿》的出台,既保护了消费者也保护了家电生产企业”,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7月5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实施召回制度,弥补了“三包”条款的不足,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制度也能促进企业加强自律,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而针对近年来召回事件中屡屡发生的 “中外有别”的歧视性待遇,《意见稿》也直接指出“其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

  格力电器副总裁望靖东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规定如果出台对消费者是一种保障,同时也意味着企业要担负更多的责任。他认为企业要加强自律,而不是一味靠外界监督。

  根据《意见稿》的要求,生产者未尽到产品信息保存义务、报告义务的,不进行缺陷调查或不及时向地方质检部门报告调查结果的,不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的,要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仅仅处于3万元以下的罚款,许多人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有网友认为3万元罚款对于一个家电企业来说无异于“挠痒痒”,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吴景明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最高3万元的处罚对于家电生产企业来说违法成本太低。

  但是陆刃波也给出了不同的看法,3万元只是一个象征性处罚,最根本的还是企业的信誉问题。一旦被要求责令召回,企业品牌无疑会遭受重创。所以企业应召回而不召回必定使自己陷入被动,所引起的不良后果也远远高于区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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