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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严惩一公司生产假冒柴油发动机案例

2017-06-01 10:40:32    中国质量报        点击:

  本案例由山东省质监局推荐。该案例创新执法模式,充分体现了质监执法“快、狠、准”的特点和“靠技术执法、用数据说话”的优势。

  ——编者

  一、案例背景

  当前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其重要来源之一就是内燃机产品尾气排放。青岛市质监局按照质检总局总体部署,深入开展以发动机为重点的汽配“质检利剑”专项行动。本案中某公司位于青岛市,是一家生产中小型柴油发动机的独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低速货车等领域。柴油发动机运转时会排放部分大气污染物,烟度是其中一项重要的监控指标,国家对此有严格的标准规范。

  二、案例内容

  2015年4月10日,青岛市质监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公司涉嫌在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放宽烟度指标,将上千台不合格发动机特殊放行,同时还提供了一张内部会议记录,上面记载相关会议内容。经前期摸底了解,2015年4月27日青岛市质监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并抽取CY1105PM1柴油机和CY1115BM柴油机送检验机构检验。经山东省内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首检和国家内燃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确认该公司2014年9月生产的CY1115BM柴油机排气烟度(A类指标)指标不合格。至此案件取得重大突破,执法人员立即全面清查该公司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柴油机原始试车记录,调查询问相关管理人员、操作工人,最终认定该公司为应对不良品率大幅提升,2014年9月至11月决定调整烟度指标接受上限,将1320r/min的烟度指标从≤4.5放宽到≤5.0,2014年12月起该公司停止该项措施,经查,该期间共生产1199台不合格的柴油机。2015年1月至4月间该公司工人为降低成品返修率,调整烟度指标接受上限且未如实填写试车原始记录,期间生产457台不合格的柴油机。加上2台抽检不合格的CY1115BM柴油机,以上该公司生产违法产品共1658台,售出1656台,货值金额5890191元。该公司在被青岛市质监局查处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责任人员进行了严厉问责。研究制定了更换油泵、油嘴的召回方案并通知经销商实施召回工作。

  青岛市质监局认为,该公司为达到降低返修成本,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无视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明知部分产品烟度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故意放宽烟度指标,致使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且货值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2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应给予处罚。根据《青岛市质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属严重违法情形,经局案审会讨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柴油机;没收两台抽检不合格的CY1115BM柴油机;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共计14725477.5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全部处罚内容。因其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青岛局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推荐理由

  1.该案相比质监部门之前查办传统质量案件,最大的亮点在于跳出了以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为定案关键证据的固有模式。本案中尽管已对违法产品抽样检验,但考虑到柴油机个体差异较大,批次认定较困难等情况,主动放弃传统做法,转而提取会议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下线试车单)、月度品质报表、证人证言、产品分析统计图、销售清单等证据资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还原了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整个过程,准确锁定了不合格产品。而作为传统重要证据的法定机构报告,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了认定两台经检验确定为不合格产品并辅助印证违法行为的客观真实性的作用。

  2.面对众多的证据资料,执法人员沉着应对,通过对原始试车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某段时期烟度值4.5~5.0区间数据严重缺失,不符合统计学理论中正态分布(高斯分布)钟形曲线的特征,于是迅速采取兵分多路、分头取证的措施,在生产车间取得关键的人证与书证,找准了突破口,彻底击垮了违法企业的心理防线,为后续对违法行为的调查、确认奠定了良好基础。突出体现了质监稽查人员执法过程“快、狠、准”的特点和“靠技术执法、用数据说话”的优势。

  3.该案的查办得到了国家、省、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双打办”)和质检总局、山东省质监局的肯定,被评为青岛市“双打办”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相关新闻媒体作了报道,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得到积极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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