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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应留意三方面欺诈

时间:2009-04-14 09:45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近年来,随着二手地产市场的日益活跃,关于二手房消费的投诉也不断增加。

  记者从东莞市消委会了解到,在买卖二手房投诉中,大多数是由于地产中介公司所引起的。

  由于买二手房的消费者大多数是用来自住,他们往往只看价格、位置及环境,会忽略其他方面的要素,因此,地产中介公司欺骗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出现。

  买二手房应留意三方面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在通过地产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时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一定要了解中介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房产局颁发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其次,最好使用二手房买卖契约正规文本,合同要约必须载明房屋面积、房屋交付使用日期等相关内容,由房屋出卖方提供房产证或房屋使用权相关图纸,及其他与购房相关的条款,作为购买房屋的法律依据,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所交纳的房款、定金和中介费等必须出具有效发票和收据(盖有收款人印章),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依。

  据东莞市消委会介绍,在买卖二手房投诉中,最多的是中介服务。

  为此,本报整理并点评了中介公司惯用的伎俩,提供给消费者参考。

  1.暗箱操作 赚取差价

  张小姐去年3月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南城新天地的一套二手房,但是她在过户的时候,却发现原户主与她所见到的户主是不同的两个人,并且从原户主口中得知,她所购买的房是某中介公司的员工以23万元买下的,而一转手到张小姐的手上则是38万元,中间差价高达15万元。

  提醒

  买家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拿所要购买的房屋和同小区的房屋做比较,如果市场价格并没有那么高,那该中介就可能吃了差价。

  2.卖家反悔

  中介不退佣金

  谭先生通过某地产中介购买了南城的某二手房,支付了3万元佣金给中介公司,但是最后却得知卖家“反悔”不愿意卖。为此,谭先生以中介公司没有促成交易为由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佣金,但中介公司却拒绝退还佣金。

  提醒

  本案例中,如果中介公司涉及到与卖家一起欺骗买受人,那么中介公司理应退还佣金,而买受人也可以向出卖人要求支付该损失。另外,买受人一定要向卖家了解情况。

  3.中介隐瞒房屋被查封

  东莞的徐女士去年通过地产中介公司花了35万元购买了东泰花园的一套二手房,但是却过不了户。

  随后,徐女士到房管局查询才发现,此房已经被法院查封了。

  而中介公司却推卸责任,并认为他们只是在业务方面为双方提供信息平台,不负担交易问题导致的责任。

  提醒

  出售前,中介公司如果在没有查清房屋产权信息的情况下就把房子出售给消费者,属于失察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在合同设置中,要注意设置保护条款,对合同存在异议,有权修改合同,否则,消费者也要为自己的失察担责。

  4.虚做广告 低价招客

  熊小姐想买一套低价位的二手房,因此她经常关注地产中介公司的广告以及中介门前的水牌。

  熊小姐明明看到中介的店铺有张贴出来的“低价房”,但是很多时候中介公司却告诉她那些房早已出售,并要她留下联系方式。

  之后,中介就每天都给她打电话推销其他的物业。为此,熊小姐不胜烦恼。

  提醒

  以低价来吸客并不能证明中介公司存在欺骗。只有实质的欺骗行为发生,比如说骗取买受人购买不存在的物业,才属于欺骗。

  买受人需要多加小心,要核实有没有所登的低价房出售才能留电话。

  5.阴阳合同 只为避税

  谢先生在高房价的时候由中介介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为了避税,中介公司建议谢先生签两份合同,即一份是真实的交易合同,一份是为了避税而降低房价的合同。

  随后谢先生拿着降低房价的合同去税务部门交税,却不能完税。为此,谢先生受到了税务部门的批评,只好拿出了真实的交易合同去完税。

  提醒

  按照法律,如果房价与当前的价格相差太大,税务部门有权以核定的价格计算税收。

  “阴阳合同”在法律上来说风险很大,因此不建议大家签订“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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