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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付式消费规范发展扎紧法治篱笆

2024-04-01      文/陈音江(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点击:

  预付式消费一直是消费热点难点问题。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预付式消费作了明确规定,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不得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停止收取预付款,停业或迁移场所应提前告知等。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为规范预付式消费模式、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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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在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实中,有关预付式消费的投诉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有的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擅自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有的经营者收费后随意涨价,变相减少提供商品数量或服务频次;有的经营者故意拖延开业,有的甚至关门跑路,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服务,又退费维权无门。更主要的是,由于大多数预付式消费不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双方各执一词,责任很难划分,消费者也很难举证维权。

  针对预付式消费在发展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经营者来说,这意味着责任越来越明确,法律边界越来越清晰,将来只有守法诚信经营,才能行稳致远;对于监管者来说,监管依据越来越明确,监管手段越来越丰富,将来需要依法履职,引导预付式消费模式规范发展;对于消费者来说,法律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依法维权也越来越有保障,势必进一步增强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能。

  但客观来看,《条例》毕竟是一部综合性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法规,不可能对预付式消费的方方面面都进行规定,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预付式消费难题。预付式消费涉及各行各业,涉及多个监管部门,涉及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有关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还不够明确,难免出现“九龙治水群龙无首”监管问题;由于缺乏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经营者对预收资金拥有完全支配权,一旦出现经营不善,企业倒闭或资不抵债问题,消费者即使打赢官司,也很难退回剩余款项;由于信用机制不够健全,有的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卷钱跑路后,重新注册一个企业又可以故伎重演,继续损害消费者权益。

  总之,《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要从根源上规范治理预付式消费问题,还需要在广泛调研预付式消费实践和汲取有关地方立法的基础上,从国家层面进行专门立法,进一步扎紧预付式消费规范发展的法治篱笆。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压实预付式消费的监管责任;其次要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资金安全保障机制,通过银行资金存管、商业保险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方式确保消费者预交资金安全;此外还要建立预付式消费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价制度,增加信息透明度和行业信誉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振消费信心。只有扎紧法治篱笆,才能促进预付式消费模式健康发展,为促进消费稳定增长和经济稳定发展做出更多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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