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辽宁频道首页 >> 地方法规 >> 辽宁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2009-06-18 07:48:47  作者:  来源:辽宁红盾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辽宁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提高资质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的种类及形式
第二条 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计量认证包括:资质认定(验收)和资质认定(授权)。
第三条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第四条 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第五条 资质认定(验收)是指政府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设置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设立条件、界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资质认定(授权)是指政府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设立条件、界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检测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与能力
第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
(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第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或注册,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管理部门设立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立文件。
事业性质的实验室一般应为独立法人;当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时,必须经本组织法人授权。
企业(或社团)性质的实验室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得从事与其检测项目有关的产品开发、推广、咨询、生产和经营等活动。
第九条 实验室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当拥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关系,且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或可移动的设备及设施。
第十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有效实施,具备对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
 
第四章 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发证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省级检测实验室(如:中、省直所属事(企)业单位、省属高校等)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和发证;
(二)负责市级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评审和发证;
(三)负责市级非独立法人检测实验室、县级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评审和发证;
(四)负责省、市级产品质量检验实验室、省授权中心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和发证;
(五)负责全省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检测实验室(如;疾病预防控制、药检、职业病防治、矿山相关产品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和发证;
(六)负责省内大型(项目)检测实验室(如:在省内或国内处于项目大、规模大,其检验的产品在该领域影响较大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和发证;
(七)负责县级产品质量检验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评审和发证;
(八)负责、省直所属的检测实验室、大型项目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本区域内相关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监督管理工作。各市质监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市一级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
(二)负责取得当地工商营业执照且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
(三)负责市、县(区)级产品质量检验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
(四)负责县一级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
    (五)负责辖区内(除中、省直所属检测实验室、大型项目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受理的检测实验室必须达到资质认定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资质认定,在省局受理其行政许可后,方能受理、评审,达到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予以批准发证。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综合检测机构,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方可受理。
     第十六条 检测实验室监督检查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开展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向省、市两级受理机关报送相关文件材料的同时,必须提交所申报开展该检测项目的文字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各市质监局受理由省局组织评审的检测实验室,在上报材料时必需提交文字说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检测实验室在申请复评、验收时必须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省(市)质监局提出复查、验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二)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文件;
(三)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含文字说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四)质量手册(1份);
(五)程序文件(1份);
(六)内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
(七)典型检验报告1份;
(八)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受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
(二)基本符合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同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省局受理后,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指定评审组长,选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将评审组长及具体评审时间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组应由经过省质监局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的评审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参加。
申请单位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向受理部门提出变更评审时间的申请。
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现场评审一般需要2-3天时间。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实验室,评审时间可缩短为1天;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实验室,评审组成员可适当增多,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组的派出,应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组进入现场前,应由评审组长审查申请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填写《质量体系文件审查意见表》(见附件4)。
第二十五条 由各市质监局受理、省局组织评审的实验室,申请材料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由受理市局主管资质认定的同志上交省局认证处,并予以登记。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进入现场评审时应持受理单位的《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通知书》(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审后的整改应在60日内完成,整改完成后的评审材料应在5日内由评审组长交至发证机关。
 
第六章 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评审员依照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
 
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省(市)质监认评字第   
 
                              
经书面审查,你单位不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受理条件的规定和要求,对你单位提出的的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具体理由如下:
 
 
 
 
 
 
 
 
 
年 月 日(公章)
 
 
附件2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省(市)质监认评字第   
 
                             
经书面审查,你单位资质认定申请材料中,以下材料需要予以补正,特此通知。
具体要求如下:
 
 
 
 
 
 
 
 
                                 
 
 
 
 
 
 
附件3
实验室资质认定受理通知书
                     
   )省(市)质监认评字第   
 
                             
 
经书面审查,你单位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受理条件的规定和要求,并提报了相关的申请材料,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现予以受理你单位的申请。特此通知。
 
 
 
 
 
 
 
 
                   年 月 日(公章)
 
 
 
 
 
附件4
 
质量体系文件审查意见表
 
实验室名称
 
地址
 
电话
 
 
 
 
 
审查
 
 
意见
一、体系文件与《评审准则》的符合性: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二、存在和发现的问题:
 
 
 
 
 
 
 
 
 
 
 
 
 
 
 
 
 
 
 
 
 
 
 
 
 
 
审查
结论
修改体系文件 □         实施现场评审□
审查人
 
审查日期
         
 
 
附件5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通知书
 
                       )省(市)质监认评函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了实验室资质认定(初次)(复核)(扩项)申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计划安排,现委派由
        同志担任组长,                                  同志为成员的    人评审组,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于             日至        日,对你单位进行实验室资质认定(初次)(复核)(扩项)现场评审。望你单位配合好评审工作。
如果评审组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显失公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请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电话:024-31512634)。
 
                                    
         
 
 
相关文章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中国质量万里行新闻网
  • 京ICP备06059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