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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北票市工商局实行重大行政决定集体审议制度
2009-06-15 08:48:52  作者:  来源:辽宁红盾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避免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朝阳北票市工商局出台了《重大行政决定集体审议办法》。该办法中的“重大行政决定”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集体审议采取召开局长办公会、联席会、案审会等方式进行。

“办法”规定,在行政处罚方面,下列10种案件应通过集体审议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机构与核审机构就有关案件主要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标的额在10万元或者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重大或者疑难限制竞争案件及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件;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残或者死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并导致农作物明显减产甚至绝收的案件;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虚假广告案件和引起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广告案件;10人以上、投诉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群体投诉案件;涉嫌犯罪,需要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法制机构或办案机构认为应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立案后受外部因素影响不能正常结案的案件。

符合听证条件并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在听证结束后,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审查听证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决定。

在行政许可方面,下列3种行政许可事项需通过集体审议方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局领导认为需要集体决定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

该“办法”共分13条,除对上述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外,对集体审议的领导机构,集体审议的步骤,集体审议的程序,与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审议结果的执行都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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