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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生医疗纠纷,医方应配合复印病历
2009-03-25 10:49:31  作者:黄兴华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公安机关对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可依法追究责任,湖南省日前出台的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使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均得到保障。

  按照这个规定,医患双方协商处理医患纠纷应在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患者一方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人数较多时,医疗机构应当引导患者推选3至5名代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湖南省卫生厅医政管理处处长陈卫红介绍,这次由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联合出台的医患纠纷规定,充分考虑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出现纠纷后,医疗机构不得涂改、伪造、销毁病历资料,应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相关的可疑药物,搞好输液、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对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发生打、砸、抢、烧,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黄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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