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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各地党政机关今后不得集资合作建房
1970-01-01 08:00:00  作者:丁利冬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浏览次数:40  文字大小:【】【】【
内蒙古各地党政机关今后不得集资合作建房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建设厅了解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要求,今后,全区各地一律停止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审批,不得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

  自治区政府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于已经审批但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未开工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属于党政机关的,一律取消项目审批,停止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属于企业和单位的,需要重新进行项目申报,由房地产(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照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自治区政府还要求,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者实施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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