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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烟花爆竹抽查合格率不足40%

时间:2011-02-21 10:46来源:中国质检网 作者:
  

2010年第4季度,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省级有关质检机构对全省生产和销售的烟花爆竹、手机、防冻液、制动液、油漆、家具、商用煤、木线条(木龙骨)、扣件、阀门、汽油、柴油、衡器、热量表、棉胎、棉大衣等13类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本次监督抽查了354家生产经销企业的549批次农资产品,实物质量合格465批次,总体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84.5%。其中:合格率为100%的有6种产品,90%以上的有3种产品,70%以上的有1种产品,60%以上的有1种产品,不足40%的有1种产品。

    烟花爆竹  抽查了全省12个市(州)(除白银、甘南外)的34家生产流通企业的62批次烟花爆竹。7家企业的21批次产品合格,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率为33.9%,与去年同期相比提高了2.4个百分点。其中:抽查了6家生产企业的13批次产品,合格率为84.6%;抽查了28家流通企业经销的49批的产品,合格率为20.4%。按照《2010年烟花爆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检验要求,重点抽查了大众消费最多的爆竹类、组合烟花类产品,主要检验了外观、标志、包装、禁用药种(氯酸盐)、引火线引燃时间等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抽查结果表明:今年甘肃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比去年有所下降;流通销售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较严重,产品质量比去年下降明显。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一是部分产品的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主要表现为缺少警示语、生产日期、保质期、含药量、产品级别、执行标准、制造商地址、计数类数量等内容;二是部分企业仍然使用禁用药种氯酸盐。产品中含有氯酸盐属安全质量中不可修复的致命缺陷。氯酸盐由于反应温度低、敏感度高,尤其与硫磺或其它有机物混合后,稍经摩擦或撞击就会燃烧爆炸,引发安全事故;三是引火线引燃时间过短,引燃时间小于标准规定的最小值要求。引火线是用于烟花爆竹点火、传火、控制时间的烟火药制品,是用来控制烟花爆竹从点燃到爆炸的时间。引火线引燃时间项目是保障消费者燃放安全的重要指标,如果引燃时间过短,极易造成燃放者点燃后无法及时离开而炸伤,如果引燃时间过长,燃放者会误以为没有成功引燃而再次靠前察看,二者均易给燃放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安全隐患,时间过短或过长都会急剧增加燃放者的危险程度。抽查中发现生产企业对产品安全质量认识模糊,对产品标准不熟悉,通过忽略产品级别、含药量、计数类产品数量等手段,片面追求燃放效果、烧成率、爆响率,甚至为降低生产成本,违反使用禁用药物规定是造成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手机  抽查了兰州市51家流通领域经销的90批次的手机,32家企业的65批次产品合格,企业合格率为62.7%,产品总体合格率为72.2%。依据《2010年数字移动电话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要求,主要对外观和装配检查、包装检查、号码识别、紧急呼叫、电池标志、键盘、短消息发射机相位误差、发射机功率、接收机参考灵敏度、充电器安全检查等21项指标进行了检验。抽查结果表明:一些知名企业生产的品牌手机质量较好。部分企业由于生产条件不成熟,甚至为降低成本,选用的手机充电器等配件质量不过关影响到手机整体质量。本次抽查中有25批次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一是个别手机的接收机参考灵敏度不符合标准要求。该指标是反映移动电话通话信号和通话效果的重要指标,不合格会造成接收信号弱,通话质量差;二是有4批次产品的发射功率偏低。这些生产企业宣传所谓“绿色”手机,虽然对人体造不成损害,但由于发射功率不符合标准要求,直接影响了手机的接收发送功能,使通话质量下降;三是有23批次产品的充电器安全检查(抗电强度)不合格,也是本次手机不合格的主要问题。抗电强度试验(俗称“耐压试验”)是衡量电器设备绝缘在电场作用下耐击穿能力的一项指标,也是手机充电器安全试验中最重要的试验项目之一。消费者选用了充电器抗电强度不合格的产品,在给手机充电时,容易损坏手机质量。手机作为现代移动通信的必备产品,需求量不断增加,其产品质量的稳定也备受广大消费者关注,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要全面客观地了解手机的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选择性价比高、品牌过硬、服务完善的品牌手机,不能贪图便宜购买杂牌手机、贴牌手机等。

    防冻液、制动液  抽查了兰州、酒泉等30家生产(流通)企业的40批次产品,29家企业的39批次产品合格,企业合格率为96.7%;产品抽样检验总体合格率为97.5%,与去年同期相比持平,其中防冻液23批次,合格率为100%;制动液17批次,合格率为 92.7%。按照《2010年防冻液、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检验要求,主要对12项指标进行了检验。其中有1批次制动液的外观、平衡回流沸点(ERBP)、湿平衡回流沸点(WERBP)、运动粘度(-40℃)等指标不合格。标准要求制动液的外观“无沉淀及悬浮物,清澈透明液体”,而实际检测结果为“有沉淀及悬浮物”;标准要求平衡回流沸点不小于205℃、湿平衡回流沸点不小于140℃,而实测最低值分别为89℃、88℃;标准要求运动粘度(-40℃)不大于1500mm2/s,而实际检测结果为-40℃试样凝固。汽车制动液又称为刹车油,是用于汽车液压制动系统中传递压力的液体,是关系到交通安全的重要产品,优质产品,既保证车辆不受损,又保证驾乘人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的人身安全,劣质产品则被称为“交通杀手”。而运动粘度(-40℃)是汽车制动液的重要性能指标,反映制动液在低温条件下流动性大小的指标,该指标直接关系到车辆在低温条件下的制动性能。低温运动粘度越小,制动液在低温时的流动性就越好,制动越灵;低温运动粘度越大,制动液在低温时的流动性应越差,传递制动力的速度就越慢,制动就越迟缓;当制动液在低温下凝固时,会导致制动失灵。企业不能严格按照产品执行的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管理不严,致使产品的冰点和沸点不达标。

    家具  抽查了兰州市60家生产企业的60批次的软质和木质家具,59家企业的59批次产品合格,产品检验合格率为98.3%。其中:抽查木质家具47批次,合格率为97.8%;抽查软质家具(沙发)13批次,合格率为100%。按照《2010年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细则》的检验要求进行判定,有1批次实木沙发的涂饰要求、含水率、标识等指标不符合要求。标准对沙发涂饰的要求为:整件产品或配套产品色泽应相似,分色处色线应整齐,表面漆膜应无明显的流挂、鼓泡、皱皮、漏漆、涨边、积粉和夹渣,而实际检测结果为:分色处色线不均匀,漆膜有流挂,有夹渣;标准要求含水率为≤12.3%,而实际检测结果为14%;标准要求必须标识生产者中文名称、地址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而企业并未按标准要求予以标识。

    油漆  抽查了兰州、定西、白银、临夏等地区的21家生产(流通)企业的25批次油漆,14家企业的17批次产品合格,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率为68%,其中:抽查生产企业5批次,合格率为100%;抽查流通企业20批次,合格率为60%。抽查结果表明,一些知名品牌的产品质量稳定,省内企业如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黄河涂料有限公司的油漆产品质量连续几年保持较好水平,部分油漆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生产的低档次油漆质次价廉,对市场上经销的知名品牌油漆冲击较大,并影响了省内油漆流通领域的合格率。依据《2010年4季度油漆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有8批次的产品干燥时间、固体含量、细度、光泽、遮盖力等指标不合格,甚至有些产品的实测值较标准值相差较大。如:标准要求细度为um≤40,个别产品的实测值为150;标准要求光泽为≥80%,不合格产品的实测值为1.9%,质量低劣。

    棉胎、棉大衣  抽查了兰州市18家流通企业销售的40批次产品,13家企业的33批次产品实物质量合格,产品抽样检验实物质量合格率为82.5%。按照《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本次只对填充物和产品标识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有7批次产品的填充物不符合标准要求,填充物为絮用纤维制品禁用原料。有37批次产品的标识标注不规范,占不合格产品的100%。

    衡器  抽查了兰州市、天水市、嘉峪关市、酒泉市24家流通领域经销的40批次衡器,38批次产品合格,产品抽查检验合格率为96.3%。按照《2010年4季度衡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要求,主要对外观、零点检查、加载前置零、秤量性能、除皮、偏载测试、鉴别力测试、重复性测试、与时间相关的测试、倾斜、预热后的时间测试、量程稳定度测试、耐久性测试等13项指标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基本反映了甘肃省流通领域经销衡器的质量状况。有2批次产品的偏载测试、秤量性能、重复性测试等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这几项指标是影响电子计价秤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将会影响电子计价秤的准确度,甚至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针对烟花爆竹、手机等13类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认真整改,把后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不合格企业名单链接:http://bbs.315online.com/viewthread.php?tid=8947&ex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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