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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步步高”超市售多种过期食品

时间:2010-04-09 11:07来源:法制周报 作者:
  

  店长称撤柜后被买走 消费者称店长撒谎

  当过期食品被当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时,继大型超市家乐福被连连曝出销售过期食品被工商部门查处后,4月7日,消费者黄先生向本报记者投诉,称“步步高”超市星沙店在销售大量过期食品,他本人发现的就多达四种商品,包括太子奶、汇源真鲜橙、鑫口福山椒凤爪和乐满家荔枝饮,这些过期食品摆了一满桌,部分食品过期时间超过3个月。

  买到一堆过期食品

  自从在家乐福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并依法请求工商部门查处后,消费者黄先生说他对过期食品非常敏感。

  4月7日,黄先生向《法制周报》记者投诉:3月14日,他在家门口的“步步高”超市星沙店也发现了大量过期食品,商品种类多达四种,包括太子奶、汇源真鲜橙、鑫口福山椒凤爪和乐满家荔枝饮,每种过期产品都有相当的数量,以至于黄先生买回的部分过期产品摆满了一张办公桌。(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黄先生觉得,“步步高”超市在“3·15”消费者维权日前夕卖过期食品,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与挑衅。

  黄先生告诉记者,随后他花了228元钱的价格买下了这堆过期食品,并把食品和购物小票保存下来作为证据。然后,黄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工商部门对“步步高”超市星沙店进行查处,并对他给予“假一赔十”的经济赔偿,工商部门接到投诉迅速立案。

  店长称撤柜后被买走

  4月8日,《法制周报》记者采访了“步步高”超市星沙店店长郭女士。

  郭店长告诉记者,一位姓黄的消费者确实买走了一堆过期食品,但是,这些过期食品的出现事出有因。原因就是,主管工作人员每天都在清理过期食品,当天工作人员已经将这些过期食品清理下架,并将这些过期食品存放在货架下的箱子里,然后该工作人员就吃饭去了,回来时发现这堆过期食品已经被当成正常食品买走。

  郭店长表示,这些过期食品的出现,与太子奶、汇源真鲜橙、鑫口福山椒凤爪和乐满家荔枝饮的生产厂家没有关系,生产厂家提供的都是正常合格产品,店方在销售过程中因滞销或进货太多原因,导致一些产品一下子销售不完而过期,但店方每天都在清理过期和临近过期的产品,出现这种问题店方的确有责任,应加强对过期食品的管理。

  同时,郭店长还表示,店方已经积极和黄先生取得联系,希望能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因黄先生称其正在外地,所以暂时还没能和他达成和解协议。郭店长认为黄先生要求的“退一赔十”的要求过高,而这笔损失需要由负责过期食品的工作人员承担,2280元的经济赔偿,对于月收入只有千余元的工作人员来讲,的确太高了一点,目前这名工作人员已经要求辞职,店方暂时没有答应,希望黄先生能够体谅店方和工作人员的难处。

  投诉者称“受威胁”

  根据“步步高”超市星沙店店长郭女士的反馈,本报记者再次联系了黄先生。黄先生对郭店长的反馈表示“十分的震惊与气愤”。

  黄先生表示,他当时购买的过期食品不是在货架下的箱子里,而是摆在超市显眼位置的花车上促销。(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黄先生表示,郭店长显然在撒谎,如果每天都检查过期食品,而且当天检查出这些过期食品并准备撤柜,那么他所购买的这些过期食品应当是当天或者近几天过期,而实际上,他所购买的过期食品过期少则十几天,多则长达3个月。

  记者经查看发现,鑫口福山椒凤爪标明的保质期为6个月,生产日期为2009年9月1日,因此该食品应该在3月1日前下架处理,但是黄先生却在2010年3月14日买下了多件这款产品;太子奶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9月2日,保质期为6个月,也于今年3月2日过期;最为过分的是乐满家荔枝饮,生产日期为2008年6月1日,保质期为18个月,这款产品应当在2009年的12月1日就已经过期,然而过期后的3个多月,该款产品不止一件在超市销售。显然,郭店长关于“当日已撤柜”的说法很难站住脚。

  黄先生称他最为气愤的是,“步步高”超市星沙店不但撒谎,而且还威胁过他——当他向工商部门投诉后,该超市有着保安服的男子尾随他,对他说“小心点,走夜路会见鬼的。”

  律师:依法维权应受支持

  本报法律顾问团专家、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翔锋说,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叶翔锋律师表示,以上便是“1+1”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这项制度更因为王海的职业打假而为人们所熟知,被称之为“王海现象”。而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食品领域的赔偿更是高达10倍。客观上来讲,这些法律规定推动了王海们的积极维权,有力地打击了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弥补了行政主管部门可能存在的行政漏洞,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和舆论的支持。

  但是,随着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在媒体报道的渲染和“顾客就是上帝”观念的引导下,有些消费者索赔时“狮子大开口”,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有的消费者甚至认为只要敢与经营者较劲,就能使经营者就范,陷入了维权的误区。(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对于过度维权,法律不予支持,经营商家也可以依法予以拒绝。

  叶翔锋律师表示,更希望经营商家能够严格规范在场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引导经营者自觉自律,对消费者负责,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如果商家能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自查活动,就能够有效地规避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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