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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颐寿园”食品添加蜂胶 索十倍赔偿

时间:2009-11-10 08:44来源:39健康网 作者:daping
  

     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后,“保健品行业何去何从”和“十倍赔偿金”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

 

  近日,南昌一位市民引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国内知名的蜂产品生产企业——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颐寿园”方面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蜂胶销售,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已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10倍赔偿。日前,新建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将于11月20日开庭审理。

 


  “颐园蜂胶液II”包装盒上没有“蓝帽子”标识和“国食健字”批号

 

  “颐园蜂胶液II”没有“蓝帽子”标志

 

  6月6日,位于南昌市新建县新建大道上的“颐寿园”蜂产品专卖店迎来了一位“大客户”。这位女士一次性选购了40余盒“颐园蜂胶液II”产品,总价达3149元。虽然“颐寿园”蜂产品有限公司被誉为行业龙头企业,“颐园”牌系列蜂产品销量一直不错,但店员们仍对完成这样一笔交易感到惊喜不已。

 

  就在6天前,《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这部法律明文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在此之前,很少有人会对陈列在保健品货架上名目繁多的保健品仔细查看,看看外包装上是否具有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和“蓝帽子”标志,40多盒蜂胶液的购买者——孙女士也不例外。

 

  “这些蜂胶液并不是我一个人用,而是很多朋友一起购买的。”孙女士表示。“为什么这种蜂胶液上没有‘蓝帽子’?”在亲友的提醒下,孙女士发现了这个之前被忽略的问题。她仔细查找了蜂胶液的外包装盒,并没有发现“卫食健字号”和“蓝帽子”标识,拆开几盒蜂胶液,也没有找到关于这种蜂胶液是否拥有“保健食品”身份的说明。

 

  出于对这些蜂胶液安全性的顾虑,孙女士把所有的蜂胶液都收回装好。在她看来,如果这种蜂胶液没有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文,那么就不属于保健食品,不仅保健功能得不到保障,甚至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消费者提出10倍赔偿遭拒

 

  “一开始,我们并没有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孙女士的家人说道。他们向“颐寿园”方面去电话询问这种蜂胶液是否已经获得了保健食品的批号。

 

  “他们(指厂商)说获得了批号,我们问是哪个批号,他们答复是‘京卫食证字’。获得了‘京卫食证字’就可以生产保健食品了吗?他们说可以,整个行业都是这样做的。”这个说法显然没有说服孙女士。

 

  更重要的是,孙女士知道只有获得“国食健字”的食品,才是经过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拥有正规资质的保健食品。“‘颐寿园’的这种蜂胶液没有获得‘国食健字’,也就不是保健食品了,这样的商品我们不能要。”再次与厂商取得联系时,孙女士等人提出了退货赔偿的要求。

 

  孙女士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向厂商提出了10倍赔偿的要求。

 

    虽然坚称蜂胶液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颐寿园”方面还是同意了退货要求。不过,对于赔偿问题,“颐寿园”则表示无法接受。孙女士被告知赔偿一事有待商量,让她在家等待回复。

 

  孙女士的女儿告诉记者,在此之后,他们再也没有接到过“颐寿园”方面打来的电话。

 

  消费维权还是商业竞争?

 

  等待一个多月后,感觉被“忽悠”了的孙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刘行律师接到委托,向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孙女士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实行退一赔十。

 

  “颐寿园”方面没有针对律师函进行书面回复。一位自称收到了律师函的人给孙女士回了电话,在电话中,这位自称“颐寿园”员工的人拒绝支付10倍赔偿,并声称,孙女士并非普通消费者,在她背后有南方一著名蜂产品公司的管理人员出谋划策。他认为这是一起商业竞争,而非简单的消费维权。如果孙女士提起诉讼,“颐寿园”方面将以消费者敲诈的名义提起反诉。

 

  “我们本想协商解决问题,还等了很长时间。现在要起诉了,我们通过律师发函给对方,正式提出要求,怎么反倒成了敲诈?”孙女士的家人对这一说法嗤之以鼻。

 

  9月初,孙女士正式向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退回购买产品的货款3149元,赔偿31490元,共计34639元。记者获悉,新建县人民法院将于11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

 

  “颐寿园”方面是否有证据证明这起诉讼背后存在恶意的商业竞争?对此,记者电话联系了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事业部的一位工作人员以不清楚情况为由,拒绝对此事进行表态,并建议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企划部。截至记者发稿时,企划部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未获“国食健字”蜂胶产品禁销售

 

  蜂胶产品是否在获得“卫生批准号”(如“京卫食证字”)之后,不需要获得“国食健字”即可生产销售?记者调查发现,对于蜂胶的使用范围,有关部门早有规定。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2002年2月28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并印发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该名单首次将蜂胶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引发的《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中,注明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这意味着只有保健食品才能添加蜂胶。

 

  对于蜂胶是否能作为普通食品生产销售一事,中国蜂产品协会曾咨询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3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加强蜂胶产品规范管理意见的复函》中回复,国家规定的可以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个别企业将蜂胶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明显违反了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

 

  记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库查询得知,自2003年12月12日之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保健食品以来,只有160种国产蜂胶产品获得了“国食健字”号,是经过审核的正规保健食品。记者注意到,在“颐园”系列蜂产品中,只有“颐园牌蜂王浆”和“颐园牌蜂软胶胶囊”获得了“国食健字”批号。这也就意味着包括“颐园蜂胶液II”在内的蜂胶产品,其保健功效均未获得国家认证。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察处明确表示,蜂胶仅限用于保健食品,因此没有获得国食健字号的蜂胶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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