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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箱内百万黄金珠宝被盗 失主状告商场索赔

时间:2010-06-25 23:52来源:千龙网 作者:
  

        存放在商场保险柜内的近百万黄金珠宝被窃,失主依约向负有保管责任的商场索赔,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某商场赔偿失主王女士黄金饰品和保险柜损失共计78万余元。

         2007年4月,王女士与禹州某商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由王女士承包该商场一楼一处位置经营黄金饰品。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限1年,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合同还约定,黄金的保管及安全报警设备由王女士自费购置安装,每天下午下班前须将所有黄金等贵重物品全部入保险柜,加密上锁并开通报警设置,否则商场不负责任;禹州市区只要有黄金代管业务,王女士应立即将黄金保管业务移交代管部门。

        合同签订后王女士依约购置安装安全报警设备,并如约安置黄金饰品等物。2008年腊月三十,因年关放假,王女士将700多克钯金、3千多克黄金及价值1500多元的的宝石装入保险柜加密上锁并开通报警设置。

         春节过后正月初九商场开业,王女士即发现保险柜被割开了一个洞,内存钯金、黄金、宝石全部丢失。王女士随即报警,经物价部门认定,王女士被盗黄金饰品按购进价共计77万余元,损坏保险柜价值3700元。 王女士就损失与商场协商赔偿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黄金等物共计1060322院,赔偿营业损失共计10476院,赔偿保险柜损失3700元。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对王女士所经营的黄金饰品的保管也进行了明确约定,王女士已依约履行了向商场交纳65000元管理费的义务,商场的保管责任自王女士离开商场之时起,至进入商场之时止。在保管期间,因商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的毁损、灭失,商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王女士的赔偿损失应予支持。因王女士损失的饰品购进价即实际价值为77万余元,故王女士要求商场按零售价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王女士要求赔偿营业损失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其请求成立,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商场应赔偿王女士黄金饰品及保险柜损失共计78万余元。(韩志华 时天保)

     来源: 中国法院网许昌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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