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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陷入“贷款门” 被诉多收3000万

时间:2010-04-02 12:25来源:和讯网 作者:
  

     昨日,记者接知情人士报料,曾经愉快合作一年的民生银行与地产商石家庄国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大地产)上演了一幕现实版兄弟反目——地产商因银行多收费而将后者告上了法庭。如今,案件已诉至河北省高院仍然纠结未决。

  标的3000万元

  2008年3月27日,就石家庄都市温泉花园项目的3亿元开发贷款,国大地产与民生石家庄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管理服务协议书》等三份文件。

  根据国大地产递交给法院的诉状书,2008年5月12日,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将3亿元借款打入由其监管的国大地产账户,次日,国大地产应该分行要求支付了3000万元。

  3000万元正是国大地产与民生银行“撕破脸”的关键。6月底,民生银行投资银行部向国大地产开具了3000万元财务顾问费的发票。然而,国大地产认为民生银行及石家庄分行并未就财务顾问费问题达成任何协议,截至起诉前民生银行方面也没有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不过,国大地产既然不认可300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用,为何当初又自愿支付这笔钱?而为何国大地产在时隔近一年后才提起诉讼?

  据国大地产代理律师——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晓龙介绍,当初石家庄分行提出的条件是,要3亿元贷款就要支付3000万元。“我们要收一笔中间业务费用,给你们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我们也没有办法,因为其他银行的债务到期了,另外银行也说了要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周晓龙称,但最终民生银行也没有提供这方面服务。

  周晓龙还告诉记者,起诉前后,民生银行方面也和国大有过几次协商,银行提出利息减免、无息贷款、延长贷款期限等多种方式,但考虑到诉讼时效性,国大最终还是决定提出诉讼。

  2009年4月,国大地产以“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损害自己合法权益”为由,一纸诉状将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第一被告)、民生银行总行(第二被告)告上了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在诉状书里,国大地产请求判令民生银行返还300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周晓龙认为,民生银行没有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就应该返还300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

  争夺管辖权

  诉讼被受理之后,双方就管辖权展开了一场争夺。而这仅仅是民生银行和国大地产角力的开始。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国大地产认为,根据与民生石家庄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管理服务协议书》等文件,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拥有该案管辖权。

  而民生银行却拿出一份《融资与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下称顾问协议)提出管辖异议,该协议中有争议解决及选择管辖条款,诉讼发生时由北京的法院管辖。

  不过,民生银行未能如愿。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以“协议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协议中的约定管辖不适用本案”为由,驳回了该行管辖异议。2009年 10月,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出具的(2009)石民三初字第00093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上述贷款纠纷一案由石家庄当地法院管辖。

  但民生银行也未作罢,就此上诉河北省高等人民法院,欲夺回管辖权。于是案件从一审跨到了二审。

  对于民生银行而言,二审也未能一帆风顺,其主张的管辖权至今悬而未决。

  二审第一次开庭时,民生银行提供的《顾问协议》成为合议庭的审理焦点。尽管二审尚未出结果,“合议庭的态度倾向于将案件移交北京法院审理”, 周晓龙告诉记者。

  由于自认并未与民生银行签订《顾问协议》,国大地产怀疑《顾问协议》的真实性。国大地产故而又向省高院提出异议,省高院进行了二次开庭。

  此外,周晓龙向记者透露,二审第一次开庭时,民生石家庄分行的代理律师宋欣在场,该人也是民生石家庄分行法律部的主任。一审时宋欣未在,民生银行总行及石家庄分行的代理律师为王强、王东华。

  周晓龙介绍,民生银行方面的开庭通知书却是由省高院某宋姓副庭长签收,宋欣恰恰为该庭长之女。

  周晓龙还告诉记者,由于案子上诉省法院,最终直接由该副庭长负责,考虑到宋欣的身份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二审二次开庭时,宋欣就被换掉了。

  质疑顾问协议

  “目前案子还在二审过程中,还未到实质审理阶段。”记者从相关权威人士处了解到。

  但令国大地产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份顾问协议乃“横空出世”,协议本身存在多处瑕疵,没有骑缝章、没有签署时间、没有授权委托书。

  在法庭上出现的《顾问协议》让国大地产总经理秦兴民及周晓龙大吃一惊,因为秦兴民的签字确实出现在《顾问协议》的最后一页。

  “我们并不认可这个协议真实存在。”周晓龙告诉记者,“所以我们开庭时就要求对方顾问服务的经办人到场,秦兴民在《顾问协议》上根本没有得到授权委托。”

  周晓龙称,“我们和所有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协议,都有双方的骑缝章,证明我们的合同、协议的一致性及有效性。而且都有每个合同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双方对合同、协议内容了解达成一致。但唯独民生银行的顾问协议没有骑缝章,更没有我们的授权委托书。”

  不过,令国大地产及周晓龙失望的是,二审二次开庭时,民生银行方面的经办人员并未到场,对方也未能提供授权委托书。

  除了上述瑕疵,《顾问协议》的内容也遭到质疑。

  据周晓龙所述,《顾问协议》主要提及民生银行为国大地产融资3亿元,后者向前者支付3000万元融资服务费。

  然而,在周看来,融资服务费与财务顾问费并非一码事。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融资服务和财务顾问服务是中间业务的两个品种。

  周认为,退一步说,就《顾问协议》来看,民生石家庄分行提供的3亿元贷款是自营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自营贷款除了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尽管3亿元贷款来自民生石家庄分行,融资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由总行收取,但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和民生总行是一个主体,总行是一级法人,分行是二级法人,其资金管理、人员架构、经营业务都受制于总行,它实际是分支机构,并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

  至此,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本报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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