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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投资保险误陷保单年限之争

时间:2009-06-04 14:15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作者: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中心
  

    75岁的林奶奶家住福建省永安市。2006年,林奶奶打算为她的宝贝孙女购买一份保险,于是就去永安人寿保险公司(永安人寿)进行咨询。业务员许女士给她介绍了一种既能保障人身安全,又能得到分红并高额返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

    据许女士介绍,投保人只需交纳3万多元人民币本金,3年后就能拿回本金、利息和分红。如果按照银行定期存款计算,3万元储蓄3年后可以拿到2000多元利息。但购买了人寿的分红保险,每3年就能享受9%的生存金返还,每年还能派发红利,并且被保人到了80岁能获得一笔1.5倍的保险金。假如被保人遭遇意外,保险公司将支付两倍保额的保险金给她的家人。林奶奶听了许女士的介绍,有些动心了:这正是她想要给孙女的礼物。

    2006年3月1日,林奶奶盘算了一番后,给她20岁的孙女王萍购买一份中国人寿保险推出的“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年很快就过去了,2009年3月5日,林奶奶收到了人寿保险返还的生存金1800元、红利1478.86元及红利的利息。林奶奶逢人便说,“别看我年纪大了,但在投资理财方面可是一把好手。”

    挖到第一桶金后,林奶奶心想不如“落袋为安”,决定第二天就去永安人寿办理退保手续。接待她的业务员热情相迎,当得知林奶奶要办理退保手续时,业务员的态度马上变得严肃起来,他告诉林奶奶,她的这份保险有效期是从2006年3月1日到2068年3月1日。在这个期间,投保人办理退保是违约行为。

    林奶奶很生气:“凭什么不把我交的钱还给我?你们的业务员明明说三年后能返还本金的!”
    业务员:“我们是按照协议办事。”
    林奶奶:“你们这是骗人!说好三年返还本金,为什么现在又不算数?”
    业务员:“我们看的是协议,业务员和协议是两码事。”
    林奶奶:“为什么你们的业务员当时不说清楚呢?”
    业务员:“这不是我们的问题,如果有疑问你可以找当时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解决。”

  《中国质量万里行》得知此事后,立即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取得联系,中国人寿的工作人员对林奶奶退保一事也很重视,在永安展开了调查。经核实,林奶奶为孙女购买的“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额(即用来计算保险费、9%生存金返还等其他费用的基数)为20000元,每年需交纳保费12446元,交费期为三年,现在林奶奶已经累计交费37338元。保单有效期到2068年3月1日。这些保险条款在林奶奶签订的协议中已经清楚地写明了。

    根据每年返还金额计算得出,7年后,林奶奶才能拿回37338元本金。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要求退保的,根据我国保监会规定,投保人将只能得到退保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面对白纸黑字的保险协议书,林奶奶有苦说不出。她每个月的退休工资不到1000元,平时省吃俭用,因为她疼爱孙女,考虑了很久才拿出几年的积蓄,没想到竟然是这样。林奶奶曾多次跟业务员许女士联系,许女士以会帮助林奶奶拿回本金为由搪塞她。直到一次林奶奶再打电话,许女士说她已经辞职到北京发展了,让林奶奶自己想办法把本金拿回来。林奶奶彻底绝望了,反复念叨着“她明明说3年内本金、利息、分红都能拿到的,怎么能说话不算话呢?”

    经过林奶奶和家人共同商议后,最终决定办理退保手续。2009年4月20日,永安人寿退回保费31000多元。

    北京双全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邓江华认为,本起投诉纠纷中,如果消费者林女士有证据能够证明业务员许女士对其所作的承诺,则可将业务员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到法院进行起诉。但在现实生活中,业务员的承诺多是口头的,消费者也不会对业务员的承诺进行录音或要求业务员作出书面承诺,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业务员当时所作承诺的内容,业务员也不会承认其对消费者作出过承诺。而法院注重的是证据真相,因此难以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判决。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前要认真阅读保险协议,切不可轻信业务员的介绍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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