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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近半数外资保险公司涉税违法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新保险 作者:
  

  13家公司被查补税1300多万,下阶段重点:个人所得税本报讯(记者 叶志明 通讯员 张莹)近二年,广州近半数外资保险公司涉税违法!记者获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外资保险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第一阶段)于日前结束,在检查的 27户外资保险机构中,有13户存在不同程度的涉税违法问题,共查补税费1359万元。

  广州税局有关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一阶段检查发现,外资保险机构违法涉税问题主要集中在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按部署,从5月份起已展开了第二阶段专项检查,将采用进行重点抽查和专项全面检查等方式进行,并以个人所得税等为检查重点社保、个税和营业税等问题较多

  据了解,广州市地税第一稽查局于今年4月14日至29日开展了外资保险机构第一阶段专项检查。对于此次专项检查的背景,广州地税局有关人士透露,随着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外资保险公司不断进入及其市场占有率不断增加,规范外资保险机构的税收和社保费的征管工作,已成为地方税务机关的今后工作重点之一。

  他介绍,此次专项检查是专门针对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27户外资保险机构2003至2005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的,第一阶段专项检查是以企业自查和专项调查为主。但检查发现,有近半数的企业存在涉税违法行为。

  “27家外资保险机构中有13家存在违法行为,查补税费金额合计1359万元。其中一家2005年才注册开业的外资保险机构查补税费即达230万元。”

  据了解,广州市外资保险机构违法涉税问题主要集中在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稽查统计资料显示,在此次专项检查中,13个“问题户”查补的税费种类主要集中在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三类,其中以社保费查补比例最高,查补627万元,占总查补金额的47%,其次为个人所得税,查补366万元,占总查补数的27%。


  奖励旅游应视为收入交税

  税法规定,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从事推销、代理保险业务等活动而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收入,及以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等方式提供给保险营销人员(非雇员)的个人奖励,应履行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

  广州地税有关人士表示,检查发现,部分外资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营销人员的营销业绩奖励和福利支出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广州地税查处因未履行代扣代缴税费义务而补缴税费达400多万元。

  他提醒,现时保险公司对业绩特出的营销员给予奖励旅游的现象较为普遍,但部分外资保险公司未将此奖励并入营销员的收入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税法的规定。一经查处,不但需补缴税款,还要支付罚款。

  “此外,外国和港澳台保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突出。检查发现,这类常驻代表机构财务人员流动频繁,有的机构甚至没有设立专职财务人员,存在对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的外籍人员,不就其境内外收入全额计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对为雇员购买商业保险的支出没有并入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专项检查将于9月结束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广州地税有关人士介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此次检查中,发现存在此种问题的外资保险机构有3户,共补缴营业税268万元。

  “第一阶段专项检查结束后,我们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评估、分析,第二阶段已从5月份起实施,相关的检查文书公告已下达至各外资保险公司。第二阶段的专项检查,将采用重点抽查和专题全面检查等方式进行,其中以个人所得税作为检查的重点。”

  他介绍,第二阶段专项检查将在9月结束,届时,广州地税局将详细通报今年对外资保险公司专项检查的情况和所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税收和社保费的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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