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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凭欺诈合同打赢官司 伪造证据谁该担责

时间:2010-06-03 23:01来源:鲲鹏通讯社 作者:
  

  春节前,曾任皇明太阳能集团甘肃地区经销商的罗正忠爆出猛料,称当初皇明诉罗正忠名誉侵权案中标的为153万、利润30万元的订货合同系伪造,其公章与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公章有明显差别,并称将在适合时机向皇明起诉,讨要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也是皇明与经销商罗正忠之间的第三轮正面交锋。

  2010年1月23日,记者在北京前门某宾馆见到罗正忠,罗向记者出示了他委托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对皇明诉罗名誉侵权案中提供的订货合同公章与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章所做的鉴定,该份司法鉴定许可证号为621208002号的鉴定书显示,所送检材为2005年04月11日广州江盐化工有限公司与皇明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一页(复印件),样本为广州市工商局天河分局调取的注册登记档案中的该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一份一页(复印件)、天河分局调取的注册登记档案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事项”一份一页(复印件)。该份鉴定书显示,经样本与检材核对,“发现其印章印文形态、印文大小、印文排列形式、印文边框、印文字体、印文细节特征、文字与文字之间、文字与边框、星徽之间的距离、位置、笔划线条的交接和搭配位置均存在明显差异,故不是同一印章盖印所形成。并据此得出样本与检材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的结论。

  据罗正忠介绍,他于1999年开始经销皇明太阳能,当时皇明太阳能还处于起步阶段,根本算不上名牌,在他的努力下,皇明在甘肃的销售情况非常好。2003年,因罗认为皇明没有完全履行经销合同约定的内容,即返回售后服务返点及维修返点,多次向皇明追讨欠款,皇明随即取消了与罗正忠的经销合同。此后双方的矛盾逐渐升级,先是罗扣押了皇明来酒泉的宣传车,并扬言将于某日进行烧车活动,皇明集团为此将罗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而罗同时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及其他共计28万余元;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后罗又于2005年4月注册一家反皇明网站,联合全国其他经销商一起反对皇明,追讨其所欠的货款及返点。2005年皇明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罗正忠,要求法院判令罗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法院在认定罗名誉侵权后,查封了他的门店及房产。

  罗正忠告诉记者,他与皇明的官司已经经过了多次审理,虽历尽坎坷但他仍然坚持。早在05年他起诉皇明追讨欠款的那次诉讼中,法院就曾否定了皇明提供的一份价值3万余元的收货单,认定该收货单并非罗正忠夫妇签名,已经有伪造证据的嫌疑,2009年9月,在获得了这份鉴定书后,他再次找到皇明,但没有结果。罗正忠表示,他将于合适的时机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法院认定该鉴定的法律效力,皇明将承担伪造合同、私刻公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并且他现在已写好“我与皇明”20万字的纪实文稿准备自费出版。

  1月25日记者来到德州皇明总部求证事件的真伪,皇明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初皇明是由于罗在经销他们品牌时还经销其他品牌才终止合同的,他们已经在网上发现这份鉴定,鉴于其点击率较低,且罗没有正式据此向法院起诉,他们暂不予理睬,但保留再次起诉罗名誉侵权的权利。

  究竟谁是谁非?

  记者广州取证:江盐化工法人代表矢口否认曾签合同

  作为中国太阳能行业的领跑者,皇明公司的举动有着太多的关注群体,倘若真的涉嫌伪造公章,将会对众多支持皇明品牌的消费者造成很大的打击。为慎重起见,本社特派出记者前往广州,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江盐化工进行采访,以期得到更多的事情真相。 

  2005年3月1日,以广州江盐化工公司名义与皇明太阳能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被曝涉嫌造假

  2月1日,本社特派记者来到广州市工商局天河分局,调取了广州江盐化工的企业档案。在档案上记者发现,在工商局备案的法人代表李传秀的签字与合同上的签字确实有着明显的区别,很有可能是有人在刻意模仿李的笔体所签,而档案上所显示的公章也与皇明公司与江盐化工所签合同的公章有着肉眼可辨的区别,尤其是“化工”的化字,备案的公章上的“化”字一撇没有出头,而合同上的“化”字却已经出头了很多,而且无论是公章的字体还是字的大小都有着很明显的区别,显然这枚备案的公章并非所签合同的公章。

  事情进展到这个程度,江盐化工的法人代表李传秀的态度显得十分重要。当日下午,记者找到了位于润农商务中心的江盐化工,并见到了李传秀。在得知了记者的来意后,李传秀一口否认了曾与皇明太阳能签订过销售合同,并声明,自己所做的是化工类生意,我们一直没有太阳能产品的经营范围。记者随即拿出皇明公司与其签订的那份合同让李传秀辨认,李传秀当场表示,该合同并非她所签,合同的公章和签字全都不符。并称“就算是打国际官司,这签字和公章也不是我们的”。

  一方是经销商咬定皇明公司用伪造的合同打赢了与他的名誉侵权案,并查封了他的财产;一方是合同的当事人矢口否认曾签订过经销合同,皇明与经销商罗正忠这起由名誉侵权案引发的纠纷可谓扣人心弦。那么皇明公司又是如何看待江盐化工这份证据呢?记者随后拨通了皇明太阳能集团的电话。该负责人表示,皇明集团绝不会作出如此拙劣的造假行为,期间是否另有隐情尚不能知,他们也将进行合法的调查取证,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网友激辩:假使经销商有过激行为,皇明可否造假?

  本社连续刊发皇明太阳能被爆涉嫌伪造合同、公章的文章后,在网友间引起激烈争辩,来自全国各地的网友纷纷在各大网站上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众多网友在争论皇明与经销商之间是非黑白的同时,对于皇明公司是否造假依然存在怀疑,并迫切希望皇明公司能够积极应对,给全国信任皇明品牌的广大消费者一个清楚的说法,毕竟诚信才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即使经销商有过激行为,皇明依然不能够用造假这种卑劣的方式进行反击。

  这段时间以来,很多网友通过短信、电话及网上留言等方式联系鲲鹏社及记者本人,称皇明太阳能集团企业形象尚好,与经销商及罗正忠的纠纷确系事出有因,希望本社能够深入了解事情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不要因受人蒙蔽而做出损害皇明品牌的报道,言语中透出对皇明的信任与支持。

  据知情人透露,当初罗正忠经销皇明太阳能时,该企业还正处于起步阶段,通过罗正忠的经营使得皇明太阳能在甘肃地区有了很好的销路。可以说,罗正忠及最初的一大批经销商对皇明可谓有开疆扩土之功,罗及其他经销商对皇明也有着很深的感情。然而,随着皇明太阳能的发展壮大,企业与经销商之间逐渐出现了矛盾分歧,由于处理不当,引发当时的经销商集体签名声讨皇明太阳能。罗正忠更是成了这些经销商的带领者,不仅扣押了皇明的宣传车,散布要烧车的信息,还在网上注册了反皇明网站,给皇明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其品牌形象及无形资产的损失无法用金钱估量。该知情人表示,皇明作为有着商业信誉的企业,面对罗正忠如此大肆损害名誉的行为,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行为无可厚非,而且实际损失应当远远超过索赔的30万元。至于皇明如何用金钱计算名誉损失,很多网友及法律界人士均表示,名誉损失的确定及取证在司法操作上确实存在很大的难度,这也成了国内众多名誉侵权案的原告维权的一道重要障碍。

  在网友的跟帖及电话中,对皇明造假提出质疑者比比皆是。很多皇明的支持者都相信,这其中若非另有隐情,便是另有苦衷。皇明作为中国太阳能行业的领跑者,在国内外都有着的广泛影响,不会不知道伪造合同及公章的严重后果,那么又怎么会做出如此拙劣的造假行为呢?假如罗正忠所述伪造合同是真,那么不仅会影响到皇明的企业形象及客户认可度,还会涉及到法律后果。尤其法院就是依据这份合同查封了罗正忠的门店及财产,如果这份合同确系伪造,符合法律上“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之规定,那么皇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就更有待查证、值得商榷了。

  然而众多网友认为,诚信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我们没有办法相信,一个不讲诚信,不注意品牌形象的企业能够获得广大用户及社会的认可。由于不是当事人,大家没有办法获得皇明与经销商之间真正的是非曲直。但是,可以肯定,无论经销商采取了如何过激的行为,皇明或者其他企业都不可以用伪造合同、公章的方法来维权,那样一来无异于以恶治恶,以黑治黑。

  广大网友迫切希望有关方面能够早日揭开事情的真相。

  造假门高潮再起:皇明再赴广州取证 江盐化工倒向皇明

  2月6日,皇明公司派代表杨学敏邀请记者一起前往广州进行再次取证,事件发生了戏剧化的转折:江盐化工公司的另一负责人谢维奇承认该合同公章系他公司所有,并称,两枚公章一直同时使用!

  当日下午,记者应邀以见证人的身份陪同皇明集团代表杨部长来到广州江盐化工,见到了江盐化工的另一位负责人谢维奇,也就是李传秀的老公。谢的态度与李的态度可谓冰火两重天。据谢讲,他以前因是国企的职工不能担任法人,所以一直是他老婆李传秀担任名义上的法人代表,而他负责所有合同的签订。谢不仅承认曾与皇明公司签订过合同,而且极力说明当初终止合同是由于看到了罗正忠在网上散布的消息,对皇明失去了信任,但是并没有透露他预定的170套太阳能的实际买家,也没有说明他与这批太阳能买家的任何交易情况,只是说该公章是其公司变更为江盐贸易公司半年后又改回江盐化工时重新刻的公章,而且目前两枚公章经常交换使用。至于为什么会同时使用两枚公章,谢维奇表示,这是他们的权利,他们愿意使用哪个公章是他们的自由。至于鲲鹏社记者采访李传秀时李曾说过的,“不曾和皇明签有合同、没有经营非化工类产品的权限、单位公章不是他们公司的、签字不是她的她、不认识”等语,谢维奇斩钉截铁、脱口而出的说:“这是不可能的,我老婆不可能不认识我的签字,不可能不认识这公章”。

  同样一件事情,何以同一公司会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答复?这其中是否另有隐情记者不得而知,但这戏剧化的变化却存在着很多疑点。

  在江盐化工,记者只见到了两枚“江盐化工”的公章,却没有见到曾变更的“江盐贸易公司”的公章。按照常理,公司更名后应当再刻一枚新的公章,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如果原公章没有收回的话,继续使用原公章还情有可原,在原公章还在继续使用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重新再刻一枚公章,从而两枚公章交替使用呢?此种做法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而李传秀即使是作为一个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同时有两枚公章交替使用的事情可能毫不知情吗?假如确实如谢维奇所说,所有合同都是他代替李传秀签的,李传秀怎么可能不认识自己老公的签名呢?从而一口否认这公章及签名均非其公司所有呢?

  此外,谢维奇所说他负责所有合同的签订。也令人怀疑???因为记者在广州市工商局天河分局调取的江盐化工公司企业档案显示:该公司与其注册地润农商务中心所签订的租房协议,签字人为李传秀而不是谢维奇。

  更耐人寻味的是,在记者陪同皇明杨先生到达江盐化工单位门口时,杨先生曾询问记者是否已经打开录音笔,在得到肯定答复后表示自己的录音笔也已进入工作状态,显然皇明对本次取证成竹在胸。而江盐化工谢维奇的答复更是十分配合,即使在记者一再提醒他,无论他和妻子李传秀谁在说谎,都有可能面临做假证的法律风险后,谢的回答依然毫无迟疑和推诿。

  到底谁在说谎?又是为了什么而说谎?皇明涉嫌伪造公章合同一事更加扑朔迷离、真假莫辩了!

  皇明凭无效欺诈合同打赢官司 “伪造证据”妨碍司法谁该担责?

  从皇明被爆涉嫌造假门至今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其中事件一波三折、疑点重重,然而,一向以商界思想库自称的黄鸣先生对此三缄其口,其讳莫如深的态度更令网友产生了种种猜测和质疑,各地网友纷纷致电本社,希望能够了解更多真相,毕竟不论是皇明集团还是作为人大代表的黄鸣都有着太高的关注度。

  皇明太阳能集团的很多经销商也纷纷致电本社,反映皇明与他们之间的矛盾,并对皇明集团既不承认错误,又不出面澄清的态度表示难以接受,认为皇明漠视公众的质疑是一种对自身形象不负责任的态度,强烈希望媒体能够揭示更多真相。近日,记者再赴广州市天河区工商分局,对广州江盐化工有限公司2004—2005年下半年的变更、登记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在广州市天河区工商分局的企业档案中记者发现,广州江盐化工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5日向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变更为 “广州江盐贸易有限公司”, 随后获得正式批准。2005年5月17日,广州江盐贸易有限公司再次向工商局申请变更公司名称为 “广州江盐化工有限公司”,原江盐贸易有限公司注销。而皇明集团提供给法院的那份销售合同却显示,广州江盐化工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日同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其合同标的为153万,4月21日付款并开始执行合同。但4月11日广州江盐化工有限公司又提出终止合同。也就是说,姑且不论这份合同及公章的真假,江盐化工在与皇明签订这份销售合同时,其在工商局注册备案的合法企业应为“江盐贸易有限公司”,原江盐化工已经不复存在。这就意味着以“江盐化工”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那么皇明集团依据这份无效的合同告赢经销商是否属于提供伪证就值得商榷了。

   2005年5月10日广州江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议记录决定:申请变更公司名称

    2005年5月17日广州江盐贸易有限公司正式申请变更公司名称为“广州江盐化工有限公司”

  按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订立主体不合格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那么,从皇明集团与江盐化工所签订的这份合同来看,且不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单是谢维奇伪造法人代表签字、在原江盐化工已经更名为江盐贸易的时候与皇明所签的购销合同,就应当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且具有追溯力。皇明集团在明知谢维奇(男)不是李传秀(女)本人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签订了合同,其过错也十分明显。更耐人寻味的是,在江盐化工与皇明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所购太阳能的数量为170台,如此大批量的购进太阳能绝不是江盐化工靠零售能够消化的了的,且该合同显示,此批太阳能的单价为9000元,远不是普通的民用太阳能,而当记者采访谢维奇,希望他能够提供购买该批太阳能的真正买家或用途时,谢维奇拒绝回答。更加蹊跷的是,皇明对其他经销商的一贯销售政策都是“先付款再发货”,这次却一反常态,总价值153万元的购销合同,竟然连一分钱的预付款都不交纳?如此看来,该份合同的真实性实在难以令人信服,皇明集团凭借这样一份难以令人信服的无效合同打赢了和经销商之间的名誉侵权官司也就显得十分戏剧化了。

  原皇明集团经销商罗正忠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从种种疑点来看,我完全有理由怀疑,该份违法的购销合同,是皇明集团为了恶意起诉我,刻意伪造的。

  而记者和皇明集团杨学敏部长第一次去广州江盐化工公司找到谢维奇进行核实、取证时,谢表现的非常积极和配合,并出示证明说,合同是他签订的,江盐化工公司2枚公章都在使用。而前不久,记者再次致电谢维奇让他解释为啥在明知江盐化工公司已经不存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还要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时,谢开始躲躲闪闪,不接受采访,并很快挂断了电话。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按照我国刑法第30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皇明与经销商罗正忠之间的名誉侵权案中,江盐化工到底充当了一个什么角色呢?如果真的涉嫌伪造证据罪,又是什么样的利益或厉害关系能让江盐化工甘心冒着这样一个罪名呢?一旦能够确认该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么皇明太阳能据此告赢了经销商,且扣押查封了老罗的汽车、店面(价值30多万元),这场备受瞩目的官司又会横生什么波折呢?

  我们期待早日还原事情的真相,也希望有关人士能够正视问题,给公众一个交代。记者将继续关注事态进展!(来源:鲲鹏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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